[观点]高通乃被美国公司举报:发改委只是棋子?
摘要:近日,高通反垄断案成为业内热议的话题,观点可谓五花八门,但大多集中在了对于高通及中国手机产业及厂商的利益影响身上,而且所有的推断基本上都是基于国内相关企业举报高通垄断而引发的发改委启动对于高通的反垄断调查。文/孙永杰
但这之中有一个细节或者被忽略掉了,那就是高通反垄断案落定之后,在发改委随后召开的通气会上,其对外界正式披露的针对高通启动反垄断调查的起因竟然是2009年,两家美国公司向发改委举报高通公司垄断;2014年8月,一家美国公司举报高通公司,除此之外,亚洲其他国家的企业也向发改委进行了举报。
不知业内看到这个事实作何感想?至少从我们的角度,这个调查起因或者说始作俑者太让人感到意外了。之前我们一直认为是中国的相关企业首先向发改委举报的高通垄断。毕竟这关系着他们的切身利益。现在看来事实远非这般简单。
如果按照上述发改委对外公布的高通垄断案始作俑者是美国和亚洲其他国家(至少排除了大陆企业)的企业,再结合基本的商业竞争常识来推断,这些始作俑者首先应该是在移动芯片市场高通最直接或潜在的竞争对手。这里我们不妨列举出一些企业:联发科(中国台湾)、Marvell(美国)、德仪(美国)、博通(美国)、英伟达(美国)、英特尔(美国)、三星(韩国)。需要说明的是,德仪、博通、英伟达已经在竞争中因退出手机芯片市场而出局。那么剩下尚具竞争实力的就是联发科、Marvell、三星和英特尔了。这之中我们又可以细分成高通最直接的竞争者,例如联发科、Marvell、三星和潜在的竞争者英特尔。
对于高通最直接的竞争者,例如联发科、Marvell、三星的手机芯片主要面向中低端智能手机市场,而由于高通在利润最高的高端手机芯片市场一直占有绝对优势,且还存有利润更高的专利授权的商业模式,这使得上述厂商很难有与高通抗衡的实力。而如果能够利用中国的反垄断让高通在专利授权商业模式上受损,甚至让该模式彻底消失的话,在削弱高通优势的同时,还可以迫使高通从其另一个盈利模式,即高通自身芯片来弥补因专利授权模式受损或者取消带来的损失,当然那个时候的高通势必要让自家芯片走薄利多销的策略,即竭尽全力争夺中低端手机芯片市场。而这个市场的低利润率及技术含量低的特点,前者是高通不习惯的,后者则是让高通的技术优势没有充分的用武之地。届时高通一方面要承受盈利的压力(包括投资人),另一方面则因技术优势不能充分发挥而间接让对手缩短了与自己在技术上的差距。简而言之,就是利用针对高通的反垄断将高通拉入一个自己最擅长的市场中与之竞争。不幸的是,无论是从授权费率的降低幅度、设备计算基数(按照整机还是芯片)的改变,直至取消专利授权这三种结果均未能达成上述厂商的预想。
再看英特尔,业内知道,为了在以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为代表的移动互联网设备芯片市场占有一席之地,英特尔去年亏损了百亿美元,甚至将之前的移动业务部门与PC部门合并,尽管如此,英特尔除了在平板电脑市场拿下了20%左右的市场份额外,其在梦寐以求的最大智能手机芯片市场仍无任何斩获。不知业内是否还记得,早在之前,英特尔就已经明确表示,高通是英特尔在移动市场最直接和最大的竞争对手,但在实际的竞争中,英特尔显然与高通存有相当的差距,甚至因在移动芯片市场竞争不力,市值一度被高通超越。更令英特尔不安的是,在移动芯片市场越来越强势的高通,当三星、英伟达试图进入英特尔主导且是其营收和利润主要来源之一的服务器芯片市场无果之后,竟然宣布要进军这个市场。高通的实力想必英特尔心知肚明,要知道,ARM此前曾声称到2018年要占据服务器芯片市场20%左右的份额,谁能担此重任?非高通莫属。眼见“偷鸡不成,还面临失把米”的风险,英特尔怎能听之任之?而如果像我们所述的借助高通垄断达成上述三种结果的一种,都能至少让高通从进攻转向防御,虽然短期内不会给英特尔在智能手机芯片市场创造真正的机会,但至少可以保证自己的“后院”无忧了。但与上述芯片厂商类似,英特尔也未实现自己的预想。
当然,除了上述的芯片厂商外,我们也不排除举报者是手机厂商。我们在此仍列出一些名单:苹果(美国)、三星(韩国)、HTC(中国台湾)、索尼(日本)、LG(韩国)、摩托罗拉(美国,现已并入中国联想),这些厂商均具有名副其实的高端机型,至少手机的ASP(平均单价)要远高于中国手机厂商的ASP。也就是说如果达成我们上述三种反垄断结果中的任何一种,本身获利能力强的厂商会更强,比如苹果,而相对弱的厂商也会借此提升盈利能力,进而有的甚至可以走出低迷。而这势必又会进一步加剧本身盈利能力就较弱的中国手机厂商的压力。不过与上述芯片厂商一样,这一结果并未达成。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如果上述结果达成,受损最大的就是高通,至少远比今天的和解相对于中国相关企业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要大得多。这恐怕才是高通董事长得知结果后微笑的真正原因,毕竟事件的来龙去脉和利弊得失高通自己最清楚。
综合上述的分析,我们认为在判断和分析一个事件的时候,一定要追根溯源,尤其是细节,具体到此次高通反垄断案,也许该案的初衷就是人家国际巨头间的利益博弈,我们只是充当了站脚助威、替人做嫁衣的其中的一个棋子而已,具体要争得什么样的实际利益我们自己都没有搞清楚。这不得不让我们反思,我们不仅在技术、产品上与人家存在着差距,在灵活的商业博弈策略也亟待提高。看来此次高通反垄断案给我们相关企业留下值得反思的东西还真不少。 天朝垄断了很多。。不知道怎么个办?!
传韩国调查高通 或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摘要:北京时间2月12日消息,据路透社报道,知情人士周四称,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正在调查高通。该知情人士不愿进一步披露细节。公平贸易委员会是韩国的反垄断机构。 韩国《每日经济新闻》在周四报道称,公平贸易委员会将调查高通是否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曾在2009年因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高通罚款2亿美元。报道称,作为调查的一部分,公平贸易委员会将征询三星电子等韩国智能机制造商以及英特尔等高通竞争对手的意见。
本周初,高通同意向中国发改委支付9.75亿美元,了解为期14个月的ZF调查。
高通不予置评。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无法联系到置评。 发改委:为何没有按照10%处罚?因为高通态度好
发改委谈处罚高通:消费者会受益 手机降价需时间
摘要:今日,发改委对高通公司长达14个月的垄断案调查终于落槌。高通公司被要求停止相关违法行为即时整改,并处2013年我国市场销售额8%的罚款,共计60.88亿元人民币。这是中国反垄断历史上最大一笔罚款。2013年11月25日,高通证实,中国国家发改委已对该公司启动反垄断调查。高通垄断调查的起因为,2009年两家美国公司率先向发改委举报高通公司垄断,随后,有包括中国企业在内的亚洲企业向发改委举报高通垄断。
针对高通的调查,发改委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称:“举报企业的诉求不太可能完全达到。解决问题需要一个过程,依靠一次反垄断解决所有问题不现实。反垄断执法不会保护某一些企业,主要是为了恢复竞争秩序。”
有分析认为,高通反垄断案的落槌或将直接导致手机价格变化,对手机厂商产生深远影响。对此,许昆林表示:“手机价格变化的传导需要时间,最终会导致产品的技术提高,质量提高,价格低廉。但这需要一个过程,大家需要有耐心,最终消费者是受益的。 ”
此外,许昆林还重申:“反垄断是为了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中国的经济转型升级,需要依靠技术创新。技术创新不是依靠政策、拨款出来的,根本上需要公平竞争的环境。反垄断的执法对中国意义重大,未来肯定要加强。我们的目的是恢复竞争秩序,而不是打垮任何企业。 ” 摘要:昨日,国家发改委在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子站上公布了业界期待已久的、针对高通反垄断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下称《处罚决定书》)。而这份《处罚决定书》落款处标明的日期是2015年2月9日。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高通案律师团队成员、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志松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延迟公布是因为需要剔除企业的商业秘密。但也有法律业内人士认为《处罚决定书》披露的信息有限。
对此,全程处理此案的发改委价格司司长许昆林对本报记者表示,这份《处罚决定书》有近20页,希望大家看完再说。此外,他亦表示,自己从2月26日起不再担任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只任价格司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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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为何推迟
《处罚决定书》其实早已下发给高通,但为何迟迟不公布,有其特殊考虑。
北京时间2月10日,高通公司与中国发改委一前一后发布公告,高通公司被处以60.88亿元人民币的高额罚款,并公布其主动要求整改的内容。高通表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就在3天后,高通就将罚款全额上交至中国中央财政的指定账户。
这意味着,按照中国的法律流程,这份《处罚决定书》之前就已下发至高通处,最终在20天后公布于众。
邓志松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解释说,之所以不能在第一时间发布处罚全文,是因为在原有的《处罚决定书》之中,包含了大量企业的商业秘密,在任何一个国家都需要根据企业要求和具体情况,予以删除,“这项工作比较费时,所以耽误了一些时间。”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对本报记者说,最后这个阶段,双方应该还就相应的细节条文做了多方面的博弈和反复沟通,以确保信息准确,内容经得起推敲,也顾及各方利益。
在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校长吴韬在内的业内专家看来,除了对商务部负责的经营者集中案例附条件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情况予以公开,中国的《反垄断法》并未强制规定所有反垄断案例都必须公布处罚全文。此前,包括工商总局和发改委在内,大量案例也并未公开。之后,在包括学者和相关企业的各方要求和压力下,才逐步予以公开。
“其实在高通已经认罚的情况下,最大的压力已经去除。公布《处罚决定书》的最大压力在于,这一决定的专业性是否能经得起推敲和质疑。”吴韬说。
处罚堵住高通“流氓行为”
《处罚决定书》到底说了哪些内容?全文包含三个重要部分:当事人在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和基带芯片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当事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用一句通俗的话来说,《处罚决定书》用近20页较为详细地说明了为什么处罚高通,以及处罚的依据。与2月9日发改委公布的公告相比,这个版本用数据和部分证据更为详细地做了进一步的分析。
涉及整改核心商业模式的第三部分指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具体如下:
1.当事人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无线通信终端制造商进行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时,应当向被许可人提供专利清单,不得对过期专利收取许可费。
2.当事人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无线通信终端制造商进行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时,不得违背被许可人意愿,要求被许可人将持有的非无线标准必要专利反向许可;不得强迫被许可人将持有的相关专利向当事人反向许可而不支付合理的对价。
3.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而销售的无线通信终端,当事人不得在坚持较高许可费率的同时,以整机批发净售价作为计算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基础。
4.当事人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无线通信终端制造商进行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时,不得没有正当理由搭售非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
5.当事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无线通信终端制造商销售基带芯片,不得以潜在被许可人接受过期专利收费、专利免费反向许可、没有正当理由搭售非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等不合理条件为前提;不得将被许可人不挑战专利许可协议作为当事人供应基带芯片的条件。
邓志松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分析说,这其中明确核心的一个点是,在日本、韩国、欧盟等多个司法区都没有改变高通核心计费商业模式的情况下,中国执法机构首次改变了模式。“高通不得在维持较高费率的同时,用整机作为计价的基础。从这点上说,这次调查和处罚从全球来说,是具有根本上的意义的。”他强调。
此前本报曾报道,高通的专利费是按整机售价来收取,加上过高的专利许可费,高通模式被业内人士描述为“流氓行为”,高通本质上更像是一个依靠专利权收费盈利的公司。
整机售价收费是什么概念?业内人士打了一个比方:比如你发明了一种电灯的照明方法,电灯的生产厂商如果用了这个专利,生产了电灯,根据谈判结果,将营业额的3%~5%作为专利费补偿给你。如果你的专利是关于灯泡的,那么卖灯泡的时候才会给你付钱,也就是灯泡售价的3%~5%。但是,灯泡外面有很漂亮的底座,最终整个灯需要100元,按照高通的方式,是按照100元的整灯基数来收取专利费。
行业内人士也曾担心,即便改变以整机收取许可费的方式,变为以更小模块计费,如果高通提高费率,那也会规避这样的处罚,但此次的整改方案堵住了这种可能。
北京立方律师事务所主任谢冠斌,是发改委反垄断局高通案律师团队成员、另一名知识产权领域智囊。他对本报记者表示,整体来说,高通公司的整改承诺加上发改委的处罚,给了大家较为明确的信号:像高通这样的专利权人如何在知识产权密集的移动通信领域行使专利权,如何适度,不妨碍产业发展。此外,也给执法标准带来了相应信号。
高通案给出的信号
一名业内颇为知名的专家对本报记者指出,与欧盟动辄四五百页的经济学分析和严谨推论相比,二十页的《处罚决定书》是否过少?又比如并未明确定义接下来类似的收费按照怎样的比例收才是合理的,超过了怎样的比例就是违反《反垄断法》的?
英国格拉斯哥大学反垄断法博士、英国鸿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照峰在公开写给客户的法律速递(Alert)中提到,由于有效地决定了高通的许可费水平,发改委已经比其他国家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走得更远。因此,从这个公告可以看出一个信号,发改委认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干预是有限度的。
吴韬认为,应该肯定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推动此案所做的贡献以及在全球内的尝试。笼统来说,其他国家在处罚高通过程中,主要是解决了“FRAND”原则(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中的“无歧视”,中国的反垄断机构主要解决了“公平”、“合理”的许可费问题。
吴韬同时表示,由于中国ZF发出的处罚决定书一般内容较少,大家不能了解双方的基本证据和经济学分析,所以分析起来都很难。
欧盟一些国家的文件之所以更丰富,是因为在类似案例中,几乎大部分的企业都会选择行政诉讼,走向法庭。法院公布的判决书就会比较快,也必须充分展示双方的证据,经济学分析,做出分析推断,并给予法院判决的取证方向。这就逼迫执法机构给予内容较为丰富、不容易被挑战的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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