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底不退Note7视同放弃
在经历了爆炸-否认-承认-召回之后,三星对待消费者的态度似乎有了转变,然而,作为事件中的弱势群体,消费者并不满意。三星安全版Note 7全球首炸亲历者@不老的老回发布微博表示,三星虽然在一个月前发布了召回通知,但却有一个附加条件:最晚12月31日前退回机器,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后期在使用中出现任何问题由用户自行承担。三星在中国施淫威了,果然不是什么好鸟。都敢无视中国的法律法规,连售后都不用管了。 单方条款无效 此条例违反宪法。
果然全是弱势群体啊
就这件事来说,三星已在各大媒体渠道发布了公告,并接受退货,并规定了最后退货日期。
那么在规定日期之后还拒不退货的,在后期使用中发生事故,当然有理由不再负责了。
这个和法院、企业登报发出公告,并给出限期,限期过后视为败诉的做法是一样的啊,有什么问题? smilebrid 发表于 2016-11-15 08:42
果然全是弱势群体啊
就这件事来说,三星已在各大媒体渠道发布了公告,并接受退货,并规定了最后退货日期 ...
他是法院? smilebrid 发表于 2016-11-15 08:42
果然全是弱势群体啊
就这件事来说,三星已在各大媒体渠道发布了公告,并接受退货,并规定了最后退货日期 ...
法院有传票的,会通知到个人。三星做到这个再说。 HOPE 发表于 2016-11-15 19:09
法院有传票的,会通知到个人。三星做到这个再说。
根据民诉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明确的规定:法院传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对于企业来说,受众较多,且又无具体联系方式的,以公告形式送达相关规定是没有问题的。
虽然我以后不会再买三星了,但三星这种做法是合情合法合理的。 smilebrid 发表于 2016-11-16 08:50
根据民诉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明确的规定:法院传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 ...
这是“法院传票”? smilebrid 发表于 2016-11-16 08:50
根据民诉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明确的规定:法院传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 ...
我也觉得无可厚非,总得有个了断吧。而且两个多月的时间也不算短,这事闹得这么大,新闻当时天天放,而且用note7的有几个不上网的。
只不过,之后如果真有烧了的再告,三星赢的可能性估计也不大,这样写主要还是为了尽量让未收回的boom7再少一些,减小问题发生的几率。 camio 发表于 2016-11-16 08:55
这是“法院传票”?
我靠~~~~钻牛角尖
遗失声明、注销公告、减资公告、歇业公告、律师声明、清算公告、变更公告、拍卖公告…………
这些都是企业可以发的吧?都不需要专门发到每个人手上吧?都同样具有法律意义吧?都可以在公告发布 后的限期后不再承担责任的吧?
我就不明白了,同样的公告,到了三星这里,怎么就变成不合法的了?就因为那是棒子企业?就因为你们买了他的产品?
要按这种观念理论,依法治国始终是句空话了。跟自己无关的就要依法查办,跟自己有关的就得酌情处理。你强你有罪,我弱我有理。那这个社会始终就好不起来了。 smilebrid 发表于 2016-11-16 09:21
我靠~~~~钻牛角尖
遗失声明、注销公告、减资公告、歇业公告、律师声明、清算公告、变更公告、拍卖公告 ...
是不是三星的产品,自己花钱买的,你现在既然召回了,我愿意退就退,想什么时候退就什么时候退,爷乐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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