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fzwoods
发表于 2006-8-17 17:58
尽管看LZ眼生,而小手是华东的熟人。
但我想在专门网,这应该都不会是产生一边倒支持小手的原因。
如果当初没有特别的约定,二手内存条保修6个月真的是无从说起。
PS:各位都保持克制,专门网是一片文明的网络空间
hanj3669
发表于 2006-8-17 18:07
只能同情一下,希望LZ引以为戒
十年_幽梦还乡
发表于 2006-8-17 22:46
谢谢各位XD的关注,经与HOPE的沟通,少数服从多数,就此结束与“温暖你的手”关于内存问题的争论。
特此说明!
zfzwoods
发表于 2006-8-17 23:26
总算有了个结果
温暖你的手
发表于 2006-8-18 01:33
我想知道HOPE是如何沟通的
少数服从多数,显然是被迫服从
wwill
发表于 2006-8-18 10:04
和小手交易过
是个不错的兄弟
2手东东本来就有风险
一般都是 包到手测好
保一个星期
gaosuu
发表于 2006-8-18 11:29
好多的帖子啊,看不完,大概翻了一下。
内存二手的,个人觉得测好即可,如无特别约定,一般习惯来讲不予保修。因为大家知道,内存这东西,坏了差不多等于扔了。退给卖家也是扔掉拉倒。
不过我以前出过一些Kingston原装内存,还是从欧洲弄过来的,有黑友用了(大概1年多?反正很久的样子)出了问题,我还是花了两次国际快递费用,帮他换了条全新的又,到我手上我再EMS给他,亏得一塌糊涂。这是内存。
以前弄过硬盘,广州一个兄弟(ID就不好意思说了)说硬盘坏了,按当初的约定是保修1年,过1年后收带货费,因为是到HK换新盘,换了新盘,给他EMS过去,100元的带货费拖来拖去,我要了2次,后来就懒得要了。也一直没有给。
网上交易,唯一能做到:货无假,无瑕疵就先烧香一炷,至于后来的保修嘛,能保的话当然好,保不了呢要有好的心态就是了。
十年_幽梦还乡
发表于 2006-8-18 12:02
回温暖你的手,沟通的事你可以问HOPE去,至于“被迫服从”类的话,让我感到我以前高看了你。让你说理,你说不出来,我让人仲裁,然后上来发贴,你还叽叽歪歪弄出这等话来,人品如何,立见上下
edgu
发表于 2006-8-18 12:13
呵呵,看来有必要弄个买家黑名单了
altair
发表于 2006-8-18 12:38
拜托~~lz,你说因为“少数服从多数”,所以此事就这么罢了,说是“被迫”没什么问题吧。
关于人品:我想人品不光与品格有关,也跟心智有关。
十年_幽梦还乡
发表于 2006-8-18 12:51
altair,关于被迫,我的理解是,至少是“如果有不服,就咋样的”这样一说,我向HOPE提出申请仲裁,清楚的表明了我的态度,接到了回复,我二话没说,立即上来发贴,这其中,包括我跟HOPE老大的交流,无任何这样的感觉存在,“被迫”从何谈起呢?需要的话,我可以把我们的话贴出来
温暖你的手
发表于 2006-8-18 13:24
我只是想知道HOPE的措辞,因为我一向是抱着学习的态度面对每件事情的,若是HOPE的方式我能学到,下次再有类似事件,就不用劳动他的大驾,岂不是好事一桩吗?
十年_幽梦还乡
发表于 2006-8-18 13:38
原帖由 温暖你的手 于 2006-8-18 01:33 发表
我想知道HOPE是如何沟通的
少数服从多数,显然是被迫服从
第一句话,你可以去问HOPE;第二句话,你想表达什么?你问了HOPE了吗?在跟我的对话中,看得出,你是一个低调的人,但窃以为,在要表达你的意思前,还是要先经大脑过滤一下
温暖你的手
发表于 2006-8-18 18:41
就是因为经过过滤了才这么说,没经过大脑,能说出这样有逻辑的话?我又不是天才
microfox
发表于 2006-8-18 19:47
好长。华东区的事情不得不关心一下。
不过貌似专门网某些贴子有mop化倾向。
感觉楼主是在做案例递推训练。
楼主反复强调交易基础、前提、共识、默认等字眼。
第一,“交易基础”指的是在“交易完结”之前“交易双方”对“适时利益”的“认可情况”。因此双方交易的“前提”是“交易完结”的时间点,而并不是楼主所说的“共识”。也就是说,楼主偷换了概念,置换掉时间这一敏感字眼。因为交易初并未明确指定交易期为多久,即保修期如何。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对“交易完结期”的界定。
第二,楼主所谓之“前提”采用了“常识法”,即提出一条“共识”(原文“大家的共识是这东西基本不坏”),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推论”(原文“我将保用期要求放低至6个月不算过分吧?”)。此处有两点明显逻辑漏洞。首先,“共识”即公论,而此公论的“推论”竟是“个人观点”,采用第一人称“我”。其次,此“推论”经过100多贴的讨论被证明并非“共识”。由此可见,楼主的取证方法缺乏普遍性。
第三,楼主提出“默认”的概念。在经济活动中,交易中的确存在“默认”。无非指两项内容。一是上层规则,即交易所继承之国家或行业规范,此案未涉及;二是行业潜规则。由于二手交易并无确切的潜规则,因此楼主提出了“第一次”的概念,即“立法”。而交易双方在当次交易中是无权参与潜规则制定的。
综上所述,本案的关键在于对“二手内存交易完结期”这一概念的明确。
被告方“温暖你的手”提出的解决方案是“援引法”,即“谁主张谁举证”,如果二手内存交易确实存在3个月客服案例,他同意参照执行;
原告楼主提出的解决方案是从“共识”出发,经某种逻辑推理认为客服期起码应为6个月。
通过一系列讨论,陪审团以及民众的“共识”或“公论”一致认为楼主的主张不合理。
而楼主一手抓着“共识”不放,一手拒绝当前的“共识”,令人莫名也。
然平心而论,“温暖你的手”在先期即提出若确有先例,则允赔偿。我认为他的态度是积极正确的,并未推卸责任。
在楼主无法举证的情况下,舆论又一致认为此损失可不由小手负责。楼主抛出了“道德论”,即虽无先例可引,但希望小手成为吃螃蟹的人,尝试“第一次”,给予相应赔偿。这是寄希望于小手的道德高尚。
然而,道德是对称的。楼主有没有想过,在你要求他人道德高尚不计个人得失的同时,有没有要求自己也这样呢?
此事也当告一段落,就让尘归尘土归土吧。
夜雨灯
发表于 2006-8-18 22:32
楼上的一番高论,令偶眼前一亮!
说得太精辟了!
ybyan
发表于 2006-8-18 22:56
原帖由 microfox 于 2006-8-18 19:47 发表
好长。华东区的事情不得不关心一下。
不过貌似专门网某些贴子有mop化倾向。
感觉楼主是在做案例递推训练。
楼主反复强调交易基础、前提、共识、默认等字眼。
第一,“交易基础”指的是在“交易完结”之前 ...
写那么长,让我的眼睛好累。
lvjse
发表于 2006-8-18 23:41
很晚了,看完这么长的贴子,发现当事双方还都在线。。。
昨晚已经“结案”,不会今天还在烦恼吧?天热,睡不着。。。
altair
发表于 2006-8-19 00:40
当!累死了,专门网的麻烦事让我加班不少功夫,因为有了hope领导的批示,又有法可依,本官就这么了结了吧。
注:此判决为最高法院判决最终判决,无处上诉。
给首席陪审员microfox发个奖吧。
[ 本帖最后由 altair 于 2006-8-19 00:41 编辑 ]
ybyan
发表于 2006-8-19 00:46
原帖由 altair 于 2006-8-19 00:40 发表
当!累死了,专门网的麻烦事让我加班不少功夫,因为有了hope领导的批示,又有法可依,本官就这么了结了吧。
注:此判决为最高法院判决最终判决,无处上诉。
给首席陪审员microfox发个奖吧。
拍马屁:D:D:D:D
十年_幽梦还乡
发表于 2006-8-19 00:51
呵呵,有XD的眼睛较亮,看见咱挂在上面~~
忙完了手头的活,再转过来看看,盖到169楼了。。。
看了microfox的话,感觉到你是花了不少时间读了这个贴子,虽然,其中的观点和推论有待商榷,但经过了这事,感觉较累,不想再辩了(如果能在生活中碰到你,跟你辩论一番,或许是一大快事)。赞成你的这话“此事也当告一段落,就让尘归尘土归土吧”
[ 本帖最后由 十年_幽梦还乡 于 2006-8-19 01:23 编辑 ]
汗汗汗
发表于 2006-8-19 12:41
pingfeily
发表于 2006-8-19 13:04
应该退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