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bsun 发表于 2006-12-21 08:35

fangqiank 发表于 2006-12-21 08:51

原帖由 HOPE 于 2006-12-21 08:14 发表


支持什么?一样不明白论坛的规则?
我只想表达的是有些斑竹的做法值得商榷

ThinkPad R32 发表于 2006-12-21 09:02

自从这个论坛从技术型转向盈利型,这个世界就慢慢的变了,虽然这也是大势所趋。

zhangmh619 发表于 2006-12-21 10:00

一般来说,各斑竹还是管各版比较好
超版虽有权限,但其具体业务应该在版际协调,这样工作好开展
好比公司里,总经理如果喜欢抓某个具体业务,部门经理会很为难的,员工也会无所适从

callinme 发表于 2006-12-21 10:20

原帖由 zhangmh619 于 2006-12-21 10:00 发表
一般来说,各斑竹还是管各版比较好
超版虽有权限,但其具体业务应该在版际协调,这样工作好开展
好比公司里,总经理如果喜欢抓某个具体业务,部门经理会很为难的,员工也会无所适从
我没有歧视他超版的权限,这位兄弟很明确的表达出我的意思了,就是这样!
各司其职,所以我希望这个版主进来反省反省,尊重一下Z版作为交易区版主的权利!不要去做别人的工作!

callinme 发表于 2006-12-21 10:22

原帖由 xrayden 于 2006-12-21 02:15 发表
不必搞那么大红字影响他人阅读。本站的跨版版主的权限可以跨版管理全站的文章。您如果对我的
权限有疑问,可以咨询HOPE站长。您如果对未注册商家相关的交易行为限制的规则有疑问,请另开
帖讨论规则的制定问题。 ...
不需要你提醒我开帖讨论,关于申请商家一事,我跟Z版有PM咨询过,Z版可以作证
我开这帖讨论的是你的这种跨区删帖行为!!!


请你尊重Z版作为交易区版主的权利

yansy 发表于 2006-12-21 13:39

原帖由 callinme 于 2006-12-21 10:22 发表

不需要你提醒我开帖讨论,关于申请商家一事,我跟Z版有PM咨询过,Z版可以作证
我开这帖讨论的是你的这种跨区删帖行为!!!


请你尊重Z版作为交易区版主的权利

什么叫跨区删贴?
专门网的版主没有跨区删贴的权限。

都说了超级版主本来就是所有板块的版主,汉字都看不明白了?

rebsun 发表于 2006-12-21 14:50

callinme 发表于 2006-12-21 14:55

原帖由 yansy 于 2006-12-21 13:39 发表


什么叫跨区删贴?
专门网的版主没有跨区删贴的权限。

都说了超级版主本来就是所有板块的版主,汉字都看不明白了?
不需要你发言,我叫谁进来解释,难道汉字你看不明白???
原本以为你是个懂理的,原来也是一个样

[ 本帖最后由 callinme 于 2006-12-21 14:56 编辑 ]

callinme 发表于 2006-12-21 14:58

原帖由 rebsun 于 2006-12-21 14:50 发表
再说一次,大家消消气,不必为了虚拟的东西动怒阿。

超版也是人,也有自己的工作,在这里也是兼职的,

大家互相理解吧。
你误会了,不是扣NB的事情,

HOPE 发表于 2006-12-21 15:06

原帖由 callinme 于 2006-12-21 10:22 发表

不需要你提醒我开帖讨论,关于申请商家一事,我跟Z版有PM咨询过,Z版可以作证
我开这帖讨论的是你的这种跨区删帖行为!!!


请你尊重Z版作为交易区版主的权利

我已经非常明确回复了:超级版主具有所有讨论区的管辖权。

此帖亦无须xrayden超版回复,xrayden上述的操作没有任何过错。
请楼主尊重专门网的论坛氛围和规则。

飘一代 发表于 2006-12-21 15:15

1、跟callinme是朋友,上来赚NB

2、这个事件很明显,就是兄弟个人用品销售过多,与专门网的商家制度有冲突
大家可以协商解决
其实,如果只是个人用品,不是批发性质,即使数量多一点,也是没什么关系的,有些朋友不为赚很多钱,只是感觉一下网络销售的魅力,简单的说,喜欢这样做

3、再次阅读了交易区管理规定
http://www.ibmnb.com/thread-57698-1-1.html
本区交易管理规则、交易规则及中介规则(2006年7月29日修订)

很明显,当时的交易规则,已经与现在的专门网试水商业化运营有点违背

如规则:
其2、论坛不接受任何以牟取利益为目的的行为。本论坛只为网友交流服务,不为商家利益服务。一经发现违例情况,将直接删除相关帖子,情节严重者封锁注册ID。
其5、本版允许网友之间的转让,所有转让的物品必须是自己使用并拥有所有权的,每次转让数量不得超过3件。每人在30天内交易次数不得超过3次。

首先,推荐商家制度,就存在一定营利性的可能性,如TOMPDA
其次,关于每人每月不得超过3次9件的规定,实务操作中并没有真正贯彻执行,这个可以从交易区+历史记录区的帖子中证明

PS:060729版的交易规则,估计也要修改了 :))

现在的焦点:加入商业化元素的专门网如何应对二手交易区的监管。
这个问题,也可以请大家讨论一下

4、关于管理员
管理本身就是很人性化的事情,各人的处置方法不同,这个无可厚非
经过本人的上次扣分事件,我还是很认同专门网的管理体系的
想说的只有一点:执法要一碗水端平,
如果callinme的多次销售行为违规,那么对于二手区其它人的类似行为都应该视同违规
各个管理员、版主都在一个统一的规则制度下,按照各自的个性去执行,这样比较好

5、关于callinme兄弟
如果你是长期盈利性质的销售,那么,毫无疑问,还是申请一个商家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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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观点,仅供各位参考

建议HOPE老大,可以公开 或者 小范围的商讨对于专门网商业化运营的一些方针建议
毕竟大家都是专门网的参与者,也希望专门网有一个更大 更好 更快的发展
他日专门网上市或者IPO或者被收购,记得送我们一股的股份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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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原创】刚想睡觉,又遇郁闷事---发NB了,发光算了(xrayden你给我进来说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