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chmananoff 发表于 2003-9-25 01:12

i4o 发表于 2003-9-25 01:19

我说各位版主,各位老大们,你们能不能不在这个帖子上下功夫了?能不能给小弟解决点实际困难呀?我急呀。困难在此 http://thinkpad.com.cn/forum/viewthread.php?tid=58694&fpage=1

帅哥 发表于 2003-9-25 01:19

Originally posted by sdnb at 2003-9-25 12:25 AM:


我不是马甲,我就是jasonlinux,这就是重新注册的号。
可是凭什么通知都没有就把我Banned?
发什么pm?本来就是给他个方便,让他看看。

关于你被Ban的原因,前面有版主已经给你解释过了。到一个地方就要遵守一个地方的规定,你之前的发言确实有广告的嫌疑,无论你是否承认,这是大家都看得出来的,既然已经有嫌疑,依照论坛的规定就该受到相应的惩罚。

封锁一个论坛上的ID不是一个人的随意决定,而是管理团队慎重讨论以后的结果,站在论坛的角度看管理团队对你以前的违规ID做出封锁的决定,管理团队并没有做错。

至于封锁ID的同时通知事主,论坛并没有这样的惯例和做法,这一点在绝大多数其他论坛也是相同的,所以也没什么好委屈的。

最后,对于你是否有广告意识的问题,我再提醒一下:

如果确实有广告意识,请到其他网站去做广告,专门网是一方净土,容不得商家在此出没;

如果没有广告意识,那么就请千万注意自己的言行,不要违反论坛规则,更不要有意无意地发一些概念模糊的言论来尝试挑战网站管理规则的尺度。

另外,这个帖子应该发到站务区而不应该发在技术区,你发这个帖子也属于违规,下次请注意。稍候我会把这个帖子转到站务区去。

hsz76 发表于 2003-9-25 01:24

太搞笑了,楼主自己建的网站论坛公告中第一条公告就是禁止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帖子,反过来却来这里发帖子诉苦,楼主何苦来着?

我也已经翻过楼主在专门网目前可以查询到的帖子,基本上都是涉及买卖的,另外那个ID的头像就用的是你自己网站的logo,如果你不是想做广告,不想做生意,干吗搞得这么有商业味?

希望你能有些自知之明,你去别的地方做生意,我会祝你发财,来到专门网,请遵守这里的规矩。

你不喜欢这些规矩,可以去你自己的网站玩,怎么高兴怎么玩,没有人会删除你的帖子,那多高兴,是不?

i4o 发表于 2003-9-25 01:29

老大们,帮我解决一下我的困难行不?不要这在下功夫了。

http://thinkpad.com.cn/forum/viewthread.php?tid=58694&fpage=1

dobbin 发表于 2003-9-25 01:46

“楼主发这个帖子,可谓用心良苦。任何有点广告意识的人都明白,这种帖子的广告效应,比任何广告都更强大,更具震撼力。”
sdnb,算了吧。有了这样一个说法,不管你有没有做广告,现在你跳到黄河都洗不清了。呵呵。。。

PHPig 发表于 2003-9-25 03:36

“我卖笔记本完全是因为爱好”

这样的豪言壮语也说得出来?佩服佩服。:D

lingzhu 发表于 2003-9-25 07:56

这个问题很明白啊~!

我相信大家都有这个理解能力吧?

再次告戒广大JS朋友们,我们专门网不欢迎您~!

:) IS THAT CLEAR?

PM ME IF U R NOT SO SURE OK?

stone1998 发表于 2003-9-25 08:08

伙计,为了这事就没完了?
说来说去还不是自己的问题,干吗做有嫌疑的事
是不是生怕论坛不乱啊

Taurus 发表于 2003-9-25 08:21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为了维护一定的秩序,即使搂主真的是冤枉的,就当是为专门网作贡献了。专门网的安定团结也有楼主一份功劳不是。专门网大家都常来,这地方乱了我们不是没得玩了。还有别老在河边走,您往叫陆地的地方多靠点,这事也就不能够有了。

xcode 发表于 2003-9-25 08:29

xcode 发表于 2003-9-25 08:32

franklh 发表于 2003-9-25 09:02

清者自清,这个帖已经非常明白,没有必要继续讨论下去,建议封帖。有这么多时间不如用来想办法挣钱或为网友们写点有用的文章。
大家交流,开心就好,没必要吵来吵去的!

xman 发表于 2003-9-25 09:51

我个人认为,楼主说那句话有一点点嫌疑,但也觉得封他ID的人太敏感了!!
而且太武断了,你就不会先警告一下?
你是斑竹,权利大,但你这样做会让人很不舒服!
人都有犯错的时候,至少得有改正机会吧,你能保证你就不犯错了
这样看封ID就是你的直接目的了,而不是为了纠正别人犯的错误,好歹说一下他错在哪里啊?

另外,我和楼主不熟,没有帮他说话的意思,我只是很反对动不动就封别人ID的做法,这个就像随便判别人死刑差不多,而且是没有理由的死刑,都不知道为什么死了。
在这里就是判别人ID的死刑了

chengsp 发表于 2003-9-25 09:58

别说了,家有家法,坛有坛规,理解要执行,不理解也要执行,在执行中加深理解。^_^
大家有时要理解hope的难处,站在这个出发点,都不难理解了

HOPE 发表于 2003-9-25 10:11

Originally posted by xman at 2003-9-25 09:51:
我个人认为,楼主说那句话有一点点嫌疑,但也觉得封他ID的人太敏感了!!
而且太武断了,你就不会先警告一下?
你是斑竹,权利大,但你这样做会让人很不舒服!
人都有犯错的时候,至少得有改正机会吧,你能保证 ...

建议你还是看清楚一下吧。
如果是一般网友发这些的话,通常会先警告一下。然而楼主是一个商家,那么就没有什么好说的了,商家说这样的话就有本质的差别了,必封。
因为是商家,我还拒绝过为其中介。
更让人遗憾的是,楼主没有任何意识他的行为与本论坛规则的冲突,所以这件事就更加没有回旋的余地了。
这个论坛是给网友技术交流的,不是给商家来赚钱或打擦边球的。

quill2003 发表于 2003-9-25 10:34

Originally posted by HOPE at 2003-9-25 10:11 AM:


建议你还是看清楚一下吧。
如果是一般网友发这些的话,通常会先警告一下。然而楼主是一个商家,那么就没有什么好说的了,商家说这样的话就有本质的差别了,必封。
因为是商家,我还拒绝过为其中介。
更让人 ...
完全赞同老大的观点,楼主发布的帖子有点象掩耳盗铃了,讨论技术欢迎来,
牟利就免了啊。

edgu 发表于 2003-9-25 10:45

西方有句谚语:“如果某物看起来象鸭子,叫起来象鸭子,走起路来也象鸭子,那就尽管称它作鸭子好了。”

我想即使 jasonlinux 这个ID不曾有过发布广告的主观故意,也已经有了客观事实。
根据上面的众多帖子来看这一点是简单明了的。
HOPE依据版规封闭了 这个ID,这样做合情合理,无须多辩。

但专门网并未封闭楼主的IP,我想楼主较积极的做法应该是再注册一个ID重新来过。
只要不再违规,专门网肯定是欢迎你的。

minibar 发表于 2003-9-25 10:57

既然网站已经定位为纯技术类,楼主就不要多废口舌了

sdnb 发表于 2003-9-25 15:42

Originally posted by HOPE at 2003-9-25 10:11 AM:


建议你还是看清楚一下吧。
如果是一般网友发这些的话,通常会先警告一下。然而楼主是一个商家,那么就没有什么好说的了,商家说这样的话就有本质的差别了,必封。
因为是商家,我还拒绝过为其中介。
更让人 ...

见鬼了,我是商家,你以前不是也卖笔记本的?
商家就要一棒子打死了?
上次找你帮我中介买笔记本,就说我是商家不中介了,好,算了。
这次又应为我是商家,发了两句话就把我封了?
这是什么鬼逻辑?

angelmario 发表于 2003-9-25 16:00

楼上的   

你还是省省吧大家说了这么多你还是没明白 专门网   

这里可不是什么电脑卖场, 是商家都可以来的。请注意论坛的发展方向

如果你是来技术性的讨论没人会说你半句。


不过你小子也不错吸引了这么多的眼球(还包括专门网的高层)

quill2003 发表于 2003-9-25 16:12

你反正已经重新换了马甲了,说那么多做什么,
照顾好你现在的人生就得了,以前的过去就算了,至于吗,下不为例就是了。

strong 发表于 2003-9-25 16:18

shengmu 发表于 2003-9-25 16:25

楼主 你本贴就是在做广告的   

我MM告诉我的 你这叫“反向宣传”   说白了 就是 那些”明星“ 们的绯闻广告 绯闻越多 名气越大   你注册了一年多难道不知道专门网的方向吗??   

我建议锁掉这个帖子!!

sdnb 发表于 2003-9-25 16:36

惊了:
再说一遍,我没有在这里买过笔记本电脑(除了在二手区卖我自己的t23),我只是有兴趣干这个。全因为兴趣!(信不信由大家)
在说一遍,我也没有在这里发什么广告。(上次请hope给我帮忙中介t30 9ba本本,他说我的签名违反规定。不同意,我已经发签名改了)
我也不想吸引注意,不是像用这个帖子给自己打广告。(请不要想起什么就说什么)
我只是觉得把我的id封了我很不满意,连通知都没有。
我说话口气是不好,那时因为我生气。
好了,到此结束,不想再听见什么更难听的话。
但我绝对不会承认我自己发广告。
在人家的论坛里和人家理论我就是错了.........................

treelou 发表于 2003-9-25 17:00

杀人都有分误杀和谋杀,谋杀也还分等级,就楼主而言估计是“误杀”,但是又没有强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是”误杀“,觉得大家都退一步比较好

lingzhu 发表于 2003-9-25 23:42

Originally posted by shengmu at 2003-9-25 08:25 PM:
楼主 你本贴就是在做广告的   

我MM告诉我的 你这叫“反向宣传”   说白了 就是 那些”明星“ 们的绯闻广告 绯闻越多 名气越大   你注册了一年多难道不知道专门网的方向吗??   

我建议锁掉这个帖子!!

呵呵,版主也用这帖子在泡MM嘛~!用此法多争取和她在一起的时间呵呵!

哎,这东西还有什么好争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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