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phise1984
发表于 2009-6-10 13:44
这里的商家和管理员或者版主都是有经济利益的,你以为他们能为你说话?
不要太天真。你现在唯一的途径就是淘宝退款,没有第二个办法。
另外打315或者电视台的记者,请他们参与到其中。肯定一炮打响。
黑头发
发表于 2009-6-10 13:50
只要没有付款,就有主动权
flyhoo
发表于 2009-6-10 14:05
楼主加油!大家都给你支招了!一定要顶住!前年在一个单车论坛买个二手零件,也给骗了700元(没用支付宝),后来七拐八拐找当地网友还解决不了,一曝光银行帐号,名字,QQ记录,马上有版主出来澄清了,原来骗子还用该版主的帐号骗的!然后钱退回了!所以别管什么管理员版主什么的,它们都一伙的,该怎样就怎么!
绿谷客
发表于 2009-6-10 14:29
还是双方说清楚比较好吧
boyang1218
发表于 2009-6-10 14:52
支持你,曝光无良商家!
ycc20080302
发表于 2009-6-10 15:08
听老会员说现在交易区不比以前了,哎!
jjlovesll
发表于 2009-6-10 15:18
malei
发表于 2009-6-10 15:20
过来围观下
支持楼主
卖家出来说明情况
塞北孤雁
发表于 2009-6-10 15:30
不是通过论坛中介交易的该找谁找谁去
mophise1984
发表于 2009-6-10 15:33
卖家滚出来。
ta171
发表于 2009-6-10 15:47
名帖留名!!!!!!
同情楼主!!!!!!!!
鄙视卖家!!!!!!!!!
hervey
发表于 2009-6-10 15:54
UP起来。还原一个真实的交易市场。
yfwlie
发表于 2009-6-10 17:18
真实后排插入。
做人要厚道。
yabbi31
发表于 2009-6-10 17:19
真实的情况大家都不是完全清楚
先不要过早下结论
卖家也好,买家也好,都有好的坏的之分
有什么样的消费者群体,就会有什么样的商家,
反之也是一样。
james_2008
发表于 2009-6-10 17:33
公平的交易平台才能酝酿成功的交易场所。
为了培育网络中彼此共同的安全感,还有很多路要走。
否则,过去带给大家便利的这些网络平台的发展空间是有限的。
imagic_jiang
发表于 2009-6-10 17:36
前面不是有兄弟都说了,这机器生产日期是07年,动动脑子想想,有可能库存到09年2月份被卖家买到吗?建议qinmihenji仔细检查下机器,风扇口,电池接口,usb口处的灰尘,个人感觉这机器很有可能是翻新的。
icesmile
发表于 2009-6-10 17:41
能发这么一大堆话的人,我相信是真正需要我们帮助的人。
支持LZ。协商不成,直接贴名字什么的。51nb作为交易平台,有义务做一些协商和监督工作的,不然和那些地摊什么就没区别了。
我还真鄙视你,卖家!
追风逐电
发表于 2009-6-10 17:42
进来围观一下,无商不奸啊
zhangxs77
发表于 2009-6-10 18:01
如果lz很有时间,那么退款成功的可能性就很大,如果没有时间那只能认亏,我也被淘宝黑过钱,现在见了淘宝都心虚,不过lz损失还不算大,一张全新的屏1000块左右,现在那块屏多少还能卖点钱。要是我就懒得折腾了,直接曝光卖家。
[ Edited byzhangxs77 on 2009-6-10 18:03 ]
rave1104
发表于 2009-6-10 18:31
天天写退款协议!!
wooooooo
发表于 2009-6-10 18:41
唉,都说挺你了,你TMD怎么像个娘们?坚持抗争到底,就不付款!反反复复说了那么多遍大家都会烦的!
赛扬850
发表于 2009-6-10 18:42
香知道商家 是那个,,很容易啊。。 很多人 都知道了。 直接看楼主 文集。。 点到 之前 交易的帖子。。
哈哈。。就明白了。。已经知道的就别怪我 罗嗦了。。有些 还不知道。。 :D
Iat
发表于 2009-6-10 18:46
不要放款,,,磨吧, 他们会来找你的。
zytaw
发表于 2009-6-10 20:07
:) :)
ggyy998
发表于 2009-6-10 20:16
看热闹。。
edmondgavin
发表于 2009-6-10 20:26
围观,看卖家以什么姿态爬出来并以什么方式滚回去
micoyoung
发表于 2009-6-10 20:58
大家不要风言风语的,支持楼主就行了~~
song_1118
发表于 2009-6-10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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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和商家之间的交易是使用支付宝平台进行交易的,而不是使用专门网中介进行交易的,专门网对于不是使用专门网中介进行的交易产生的交易纠纷可以免责任;
另外,就算是使用专门网中介进行交易的,按照认证交易区的规定:如交易一方认为另外一方有欺诈行为的,应将证据提交管理员予以披露,未经管理员许可不得擅自发布指责或攻击对方的信息。
详细规定请参看:
http://www.ibmnb.com/thread-57698-1-1.html
missile007
发表于 2009-6-10 21:37
^c^搬个板凳坐着看!
fire_107
发表于 2009-6-10 22:08
这个帖子有一定的“历史”意义,楼主别墨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