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黑屋主管
发表于 2009-9-23 12:31
大家都禁用,那还能看啥啊
8878778
发表于 2009-9-25 11:35
网络公司按流量收费就行 这样就可以少很多p2p流量和版权的问题了
niuhb
发表于 2009-9-25 18:54
哎,这有什么好吵的呢?
这些软件确实不好。
不是反对共享。而是要在知情的情况下共享。
知情权和掌控权,这是原则性问题!
45闲人
发表于 2009-9-25 19:19
LS说的不错,所以我认为它是非法的,它威胁到个人隐私安全。
[ Edited by45闲人 on 2009-9-25 21:02 ]
hare2ox
发表于 2009-9-25 20:18
似乎是左右为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