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jzh013 发表于 2009-11-14 01:29

先说说实话,呵呵。这个报案有技巧,要在北京报,有戏,随时都可以抓他,

但是我在湖南,我问了,呵呵,地方JC说没有办案经费,呵呵去北京的花销我报,到时有主了退我

呵呵,我直伸舌头,呵呵,折腾,那天带上证据到北京报案,呵呵,不过问了,罪名:商业欺诈,买卖纠纷

yjzh013 发表于 2009-11-14 01:32

实在不好意思,写的有点乱,费大家心思了

由其他建议的请发表,拍砖的也请

zengw_sz 发表于 2009-11-14 01:54

终于看完了,一个字:累!
不过很佩服LZ的耐心,要是我也就想开点算了,没有这个时间去扯这些,这也是为什么中国法制到再起都不健全的原因,不是不想去为自己讨回公道,但时间、人力、物力各方面都耗不起,像这些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这个国家的经济也将从此无法得到升华。

IWallE 发表于 2009-11-14 01:55

看完了,建议两点:
1、LZ封贴,大家都明白了。
2、写个剧本拍电影吧,哈哈

独下西楼 发表于 2009-11-14 08:50

回复 #395 IWallE 的帖子

封贴倒不必,
其次也没有啥精彩可言
下三滥的伎俩和不要脸……还剧本

米空 发表于 2009-11-14 09:16

yjzh013 发表于 2009-11-14 12:16

呵呵,谢谢关注

拆卖是在自己放弃的情况下的一种方式,发帖先询问价格,拆卖的话就会丧失报案条件

但是JC的处理方式,确实让我犹豫,,所以没有马上实施,也可能如您所说,会没有后文

呵呵,无所谓啦,再不济也就是花多点钱,就当是自己组装的,至少可能是人家精心拼装(如果是精刷机的话)

不介意您怎么歧视我,您有您的方式,我有我的生活,如果因为您一句,我就抓狂,日子怎么过

发帖!开始的目的也许您很怀疑,仅仅是要搞清楚,他有底气说我不该怪他,说我是极品,就要有底气让大家看看他的真实

呵呵,原价,我真的没想过,说实在的,要是您,您也不会答应啊,如果就为了这,我早就找march83谈我撤销您收回了

您问问他,发帖后我打过他的电话,找过他的QQ吗?不屑!!我宁愿拆卖或留着,也不会给他

yjzh013 发表于 2009-11-14 12:20

我发现51里水也很深

也许就是因为这点,才有了:深 水 区

yjzh013 发表于 2009-11-14 12:21

在我放弃后,我会重新注册马甲,放弃此号

重新认识51nb或者远离

aataa 发表于 2009-11-14 13:15

你没看到他小号都不上来咋呼了 就是看你想放弃 他除了毁一个id没什么损失
坛子里 有个伙计被飞了一次 就骂骂咧咧10多页
你不是认为自己是商业欺诈中有明确证据的受害者 为什么就不能有作为呢
你倒是搞他啊 打电话找他们领导
就算没用震震这个货色行不行 让坛子里干净些行不行

aataa 发表于 2009-11-14 13:17

起码能让他单位的同事们认识到这个伙计真实的语言技巧
你说是么

yjzh013 发表于 2009-11-14 15:49

Posted by aataa on 2009-11-14 13:15 http://www.ibmnb.com/images/common/back.gif
你没看到他小号都不上来咋呼了 就是看你想放弃 他除了毁一个id没什么损失
坛子里 有个伙计被飞了一次 就骂骂咧咧10多页
你不是认为自己是商业欺诈中有明确证据的受害者 为什么就不能有作为呢
你倒是搞他啊 打 ...

最近没时间,呵呵,年底了,合同很重要,呵呵

搞定合同再说

wing8122 发表于 2009-11-15 13:04

Posted by 米空 on 2009-11-14 09:16 http://www.ibmnb.com/images/common/back.gif
mark一下。
希望别等到我孙子都能打酱油的时候,还看不到JCSS的处理结果·~~
当然,前提是楼主真有这个底气去报警。

不过既然要报警了。为什么又要拆卖机器呢。这真是个有趣的行为。

MS你的真实目的也 ...

骗子把刷号机,当成行货,卖给了楼主。
那么,楼主让骗子付出损失,无论用什么手段,都正确的。
对付骗子嘛,就不需要讲究任何仁义道德。

yzy131yzy@16 发表于 2009-11-16 09:13

我不会是最后一个回复的吧,哈哈,,希望楼主把鉴别假行货的经验贴一下,昨天才注册的号希望在这里买个本,又怕骗。。

yzy131yzy@16 发表于 2009-11-16 09:14

忘说了,帮楼主顶顶。。

millenium 发表于 2009-11-16 13:16

骗子太可恨。

cafield2222 发表于 2009-11-17 12:49

非巨型案件的不作为难道不是众所周知的吗?何必要苛责受害人。

不过支持楼主搞他,搞臭他。让他臭名远扬。

行骗类案件固然受害人有一定的贪便宜等心理作祟,但骗子的罪孽就因此推脱掉了吗?

骗子都应该死,保留追究其族谱权利。

yjzh013 发表于 2009-11-19 20:56

丫的,我发现他马甲还在卖机!!!!!!!!!!!

独下西楼 发表于 2009-11-19 21:31

回复 #409 yjzh013 的帖子

整理下你的思路,证据,诉求。
这样会更好。

yjzh013 发表于 2009-11-19 21:48

Posted by 独下西楼 on 2009-11-19 21:31 http://www.ibmnb.com/images/common/back.gif
整理下你的思路,证据,诉求。
这样会更好。

唉,51也是一样的:利益至上!!!!!!!!

yjzh013 发表于 2009-11-19 23:42

重生的力量!!看看卖家最后一帖,自己延伸吧

可恶的二道贩子!!!

我估计他也后悔没看清就发了,所以通过某种关系把交易贴打入记录区

yjzh013 发表于 2009-11-19 23:44

我PM卖家(他的马甲号:关XX)去,再不来说清楚,我要开始骚扰您啦!!!

不要到时怪我!!!!

yjzh013 发表于 2009-11-19 23:49

再上IP剪切图

yjzh013 发表于 2009-11-19 23:49

没种的男人,说话如....

yjzh013 发表于 2009-11-19 23:52

PM的内容

杀出黎明 发表于 2009-11-20 03:10

从十二点半看到现在……买家精神上胜利了…卖家毫发无伤……此贴存在的意义就是提醒大家…时刻提防骗子…交易走中介……

yjzh013 发表于 2009-11-20 10:28

Posted by 杀出黎明 on 2009-11-20 03:10 http://www.ibmnb.com/images/common/back.gif
从十二点半看到现在……买家精神上胜利了…卖家毫发无伤……此贴存在的意义就是提醒大家…时刻提防骗子…交易走中介……

对对对,中介是关键词

fengjinglu 发表于 2009-11-20 14:09


想起了小时候看的《基督山伯爵》

trossoneri 发表于 2009-11-20 17:51

关注一下

Tetsu 发表于 2009-11-20 19:39

支持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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