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chmananoff 发表于 2004-2-11 11:41

HOPE 发表于 2004-2-11 11:43

蓝牙耳机不属于论坛规则允许的范围,参阅论坛规则:
http://www.ibmnb.com/viewthread.php?tid=57698&fpage=1

4、本版允许交易的产品:在IBM美国网站列表的ThinkPad及其相关配件(或同类产品);其它产品一律不允许在本版上转让或求购(包括PDA、手机、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电话卡等数码产品)。

rachmananoff 发表于 2004-2-11 12:04

avisynth 发表于 2004-2-11 12:05

似乎有点道理的。

lovepad 发表于 2004-2-11 12:42

这个兄弟是有点背,别人卖手机也没见删帖。

精诚 发表于 2004-2-11 12:50

xcode 发表于 2004-2-11 12:50

w0017 发表于 2004-2-11 12:54

咿,可以发到◇论坛与站务公告区◇

rachmananoff 发表于 2004-2-11 13:06

shekyung 发表于 2004-2-11 14:58

呵呵, 那很多手机都有红外可以和本本一起用, 是不是也....

cosco 发表于 2004-2-11 15:04

5、本版允许网友之间的转让,所有转让的物品必须是自己使用的,每次转让数量不得超过3件,每人在30天内转让次数不得超过2次

好象楼主转让的东西超过两件了.哈哈.

ninning 发表于 2004-2-11 16:00

对于个人来说支持蓝牙耳机,可以归到“相关配件(或同类产品)”中,跟本本外接鼠标一样是为了本本使用方便,
个人一点小意见,仅供参考,
楼主也别生气,有条例在先,HOPE在其位必要某起政,不然就失职喽,呵呵,
不过条例以后也可以根据需要稍微变通一下嘛

FXC 发表于 2004-2-11 16:13

世事无绝对, 千万别叫真,
删你--条例在先有理, 不删--漏网之鱼也情理之中.

况且网站是人家办的, 规矩是版大人定的, 人家总有最终解释权吧

别闹了.

sega2000 发表于 2004-2-11 16:16

Originally posted by ninning at 2004-2-11 04:00 PM:
对于个人来说支持蓝牙耳机,可以归到“相关配件(或同类产品)”中,跟本本外接鼠标一样是为了本本使用方便,
个人一点小意见,仅供参考,
楼主也别生气,有条例在先,HOPE在其位必要某起政,不然就失职喽,呵呵 ...

支持这位战友的看法,HOPE这样做无非是不想让专门网变成大卖场,目前的规则是这样,所以有赖于大家的共同遵守。当然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会作出相应修改的,希望大伙儿不要着急。

yansy 发表于 2004-2-11 17:38

不好意思,下午看电影去了,刚才才看到,现回复楼主。

HOPE的回贴已经说明了论坛规则,你买的蓝牙耳机不是规定之中的物品,所以删除了。至于修改论坛规则,那是另外一回事了,在修改以前,我只能执行现在的论坛规则。

我管理论坛是对事不对人的,在处理违规帖子的时候根本不看是谁发的帖子,当然,也许有我没有注意到的,因为我精力有限,又不是二手区的版主,没有道理天天盯在二手区的。只能说,正常被我处理的违规帖子的贴主,怪自己运气不好吧:D

至于我说的你超过了论坛规定的数量,也是我搜索以后的结果,不是信口开河的,有图为证,还不包括之间我删除的一些你卖东西的帖子。

至于我是不是党员,和论坛并没有什么关系,也希望大家能就事论事,不要借题发挥,谢谢。

yansy 发表于 2004-2-11 17:43

另外补充一点,黑友对各位版主的监督机制早就有了,不是说版主就可以违背论坛规则办事的。

作为注册半年多的网友,居然不知道有意见和问题的时候去哪里投诉,实在有点说不过去啊,记住以后要投诉的时候直接在公告区发贴啊:)。

laterxu 发表于 2004-2-11 17:56

security 发表于 2004-2-11 18:02

嘿嘿!!

rachmananoff 发表于 2004-2-12 00:18

zorro 发表于 2004-2-12 00:24

算了,版主自然有道理,别较真了,我连id都换了。

jtac 发表于 2004-2-12 01:31

yansy 发表于 2004-2-12 08:05

Originally posted by rachmananoff at 2004-2-12 00:18:
我看了一下版主的贴图,也想了想自己卖过的东西,从11月21到2月8日我一共出过7样东西!好象是没违规吧!不知道版主所说的“你超过了论坛规定的数量”是怎么得来的,规定不是说30天之内不能多于3种吗?从2月8号到1 ...
看上图,你1月份出了6次,2月份出了3次,中间还不包括被我删除的一次,还没有超过规定吗?
也许你会说那是没有出掉的东西重新开贴卖,那怎么判断你是卖原来没有出掉的还是新的产品?
如果是没有出掉的东西再卖,请在原来的帖子下跟贴继续卖,否则在不能判断的情况下,凡是开新贴卖的就认为是新的一次交易。

再次说明,蓝牙耳机不属于论坛允许的交易物品,不许在论坛交易,其它的gprs套件,手机等也一样。

阿牛 发表于 2004-2-12 08:37

呵呵 应该在开个杂货铺板块

HOPE 发表于 2004-2-12 09:08

Originally posted by rachmananoff at 2004-2-12 00:18:
我看了一下版主的贴图,也想了想自己卖过的东西,从11月21到2月8日我一共出过7样东西!好象是没违规吧!不知道版主所说的“你超过了论坛规定的数量”是怎么得来的,规定不是说30天之内不能多于3种吗?从2月8号到1 ...

先弄清楚论坛规则,是2次,不是3次:
5、本版允许网友之间的转让,所有转让的物品必须是自己使用的,每次转让数量不得超过3件,每人在30天内转让次数不得超过2次。   

另外,AirCard750之类的GPRS上网PCMCIA卡属于允许范围,而GPRS包年、包月卡之类则不属于允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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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请教】为什么删我的帖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