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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为什么受到处罚 ID :zhang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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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15 10:22:06| 字数 221| - 中国–山东–济南 联通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管理团队好:
      我被处罚的ID是  zhangzheng
   
     我在市场与保修区发了一个帖子,关于USB IBM硬盘盒(真的那种),这个东西论坛上很多兄弟都想要的,我费了很大劲去砍价,在帖子里主动提供信息,说为大家代购,且价格透明,不收大家一分钱,不先收大家钱我自己先出,且准备申请让斑竹来进行代购也行。

     我以人格担保我帖子里面没有一句假话,完全是一番好心,没想到受到处罚,删贴及禁止登陆。

    我无法理解我一番好心为何得到如此待遇,未免太过寒心。

    请给我合理解释。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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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15 10:25:27| 字数 22| - 中国–四川–成都 联通 | 显示全部楼层
260元包ems就能搞到的东西,可你^_^~
T410s     i5  AX200
X201s     i7  AX200
X13        R7-4750 AX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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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15 10:41:30| 字数 49| - 中国–陕西–西安 电信/中移铁通 | 显示全部楼层
也许楼主拿货的价格比较高,你看他说一共才4个嘛,要是想来挣钱的话,怎么可能只有4个。同情楼主一个。
你开心的时候我会陪着你开心,你不开心我也会哄得你开心。永远觉得你最漂亮,做梦都会梦见你,在我的心里只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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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15 10:59:48| 字数 134| - 中国–广东–广州–天河区 电信/黄埔区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thinkpad.cn/forum/viewthread.php?tid=21612&fpage=1

3、所有和团购、代购有关的内容,必须报经版主或管理员审批通过之后,才能发表。违例情况将在不经警告的情况下直接删除,情节严重者封锁注册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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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7-15 20:43:22| 字数 1,636| - 中国–山东–济南 联通 | 显示全部楼层
1、我以人格担保我与商家无关,而且帖子中申明如果需要可以请斑竹代购
。如果管理团队想证明我的身份,请发MAIL到zhangz@tcl.com

2、至于我的拿货价比较高,我自己在帖子中承认,并写出我拿货价与网友DUDOO之间有100元差价,心理想的是我能接受并且要买,如果有专门网网友也愿意接受并愿意购买我宁愿自己冒着出不了货的风险而且一分差价不收,目的是为大家服务,因为一直没为专门网做贡献,想弥补这个缺憾。

3、对,在流程上我错了,一番好意却忘了走斑竹或管理员审批通过。但删除或转移或封贴或警告就完了,为什么还要禁止登陆(可能是封锁注册ID)?我发贴的时候已哀求过斑竹,说因为我纯属好心,如果违反论坛规矩请不要处罚太重。但。。。。。

4、如楼上的楼上所说,这400元我会放在眼里?我一天的工资也不止这个数。

5、为证明我自己的人格,特列证据:
证据1:我昨天给那个商家发的要货申请
----------------------------------------------------------------------------------------------------------------
您好,我是张铮,前几天和您联系过的。
这几天工作太忙,直到现在才和您联系,抱歉!

1、就您说的单价360元(含真正原装全新IBM USB2.0移动硬盘盒/便携包/USB2.0连接线/USB转接电源加强线),我肯定会至少要1个。

2、您手上还有几个?如果还有,我会再买多个。
   如果再买多个,价格能否会有再稍微让利?

3、是否还需在易趣上交易或我们直接交易?
   如果我们直接交易,请给我您的联系方法和汇款方法。我的联系方法如下。

4、交易如顺利成功,我会很诚心在易趣上给您好评及在某些专业论坛推荐您的店铺,当然,价格我会保密。

----------------------------------------------------------------------------------------------------------------

证据2:今天那个出货的商家给我邮件的回复的原文(帐号手机号删除)
您好!
1、单价360元(含真正原装全新IBM USB2.0移动硬盘盒/便携包/USB2.0连接线/USB转接电源加强线)

2、我只能最多以这个价格给您6个!我只能申请这些(说是给老客户的)多了经理要发现的!

3、我们直接交易吧!给我省点钱:)

4、当然价格一定要保密

5、用申通快递加10元!
   您可汇款至: (以下省略)
---------------------------------------------------------------------------------------------------------------

证据3:发贴前我和专门网网友DiscoЖWiF在QQ上i讨论过这个是否能帮助到专门网朋友,当时他以为是ULTRASLIM的,说可以,坚定了我发贴的信心,后来他才知道是USB外接的,说360不值得,但我的帖已发了。——之所以举这个证据,只是证明我不是JS,只是天真的以为这是在为专门网做贡献。
--------------------------------------------------------------------------------------------------------------

最后,我承认是我违反规矩在先,接受管理团队删除帖的处罚,但因为我的本意是好的,帖子内容是好的(价格、流程、说明等一切透明,可申请斑竹代购),所以我不接受管理团队关于禁止我登陆(可能是封锁注册ID)的处罚,并要求恢复原ID,并要求实施这一行动的管理者向我道歉。
如果说管理团队相互庇护,以什么违反就是违反了为由而不尊重客观事实,我无话可说,只能说,这个管理团队如果在一个公司中则是失败无疑的,如果在专门网上则本意是为大家好的,但在我这个个案上是官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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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15 21:06:58| 字数 73| - 中国–广西–钦州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支持你

很多事说不清的。。

对新手来说,应该网开一面。。

可能楼主没看清楚规定。。本意是好的。

斑竹调查清楚了再做决定吧。。改平反就平反。。。^_^
方寸之间,妙思无限。。。^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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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15 21:51:47| 字数 235| - 中国–广东–广州–天河区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张铮 at 2004-7-15 20:43:
1、我以人格担保我与商家无关,而且帖子中申明如果需要可以请斑竹代购
。如果管理团队想证明我的身份,请发MAIL到zhangz@tcl.com

2、至于我的拿货价比较高,我自己在帖子中承认,并写出我拿货价与网友DUDOO之 ...


你是不是商家和你的ID被处罚没有关系。
违反了论坛规则就要被处罚,没有违反论坛规则即使是商家也没事。

以后发帖多留意哪些可以发,哪些不能发吧。这次事情就当是一次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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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15 22:03:24| 字数 16| - 中国–北京–北京 鹏博士宽带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什么事的,
都往好的方面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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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7-15 22:15:33| 字数 482| - 中国–山东–济南 移动 | 显示全部楼层
yansy,
1、我写得很清楚,
我承认是我违反规矩在先,接受管理团队删除帖的处罚,但因为我的本意是好的,帖子内容是好的(价格、流程、说明等一切透明,可申请斑竹代购),所以我不接受管理团队关于禁止我登陆(可能是封锁注册ID)的处罚,并要求恢复原ID,并要求实施这一行动的管理者向我道歉。

2、你认为我的帖子是属于“情节严重者封锁注册ID”的类型吗?我个人认为不是,所以我才列举了一些证据,证明自己好的本意和受到的冤枉、寒心,从而证明自己不属于情节严重者,从而证明管理团队关于禁止我登陆(可能是封锁注册ID)的处罚是错误的,从而证明“要求恢复原ID,并要求实施这一行动的管理者向我道歉”这个是正当的。

4、所以,
1)“是不是商家和你的ID被处罚没有关系。”——没错
2)“违反了论坛规则就要被处罚,没有违反论坛规则即使是商家也没事。”——没错
3)就我那个帖子而言,违例情况将在不经警告的情况下直接删除——没错
4)严重到禁止我登陆(可能是封锁注册ID)的处罚——没错吗???????

另外,禁止我登陆(可能是封锁注册ID)的处罚在本论坛与站务公告区没有公布——没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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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15 22:43:10| 字数 14| - 中国–辽宁–大连 联通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还是人性话一些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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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7-15 22:46:59| 字数 193| - 中国–山东–济南 移动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刚才才知道,是暂时禁止ID ZHANGZHENG 登陆7天,22日结束处罚。

但根据论坛规矩“违例情况将在不经警告的情况下直接删除,情节严重者封锁注册ID。”

1、没有说情节稍微严重者暂时禁止ID登陆7天
2、我不认为我的帖子有任何情节严重之处
3、所以,我的处罚只能是“违例情况将在不经警告的情况下直接删除”
4、所以,我要求恢复原ID,并要求实施这一行动的管理者向我道歉——当然,是发帖子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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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15 22:54:55| 字数 807| - 中国–广东–广州–天河区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Originally posted by 张铮 at 2004-7-15 22:15:
yansy,
1、我写得很清楚,
我承认是我违反规矩在先,接受管理团队删除帖的处罚,但因为我的本意是好的,帖子内容是好的(价格、流程、说明等一切透明,可申请斑竹代购),所以我不接受管理团队关于禁止我登陆(可能是封锁注册ID)的处罚,并要求恢复原ID,并要求实施这一行动的管理者向我道歉。
你承认自己违规,为什么不接受管理团队对你的处罚?删除帖子是处罚的一个方面,禁止登录是处罚的另一方面

2、你认为我的帖子是属于“情节严重者封锁注册ID”的类型吗?我个人认为不是,所以我才列举了一些证据,证明自己好的本意和受到的冤枉、寒心,从而证明自己不属于情节严重者,从而证明管理团队关于禁止我登陆(可能是封锁注册ID)的处罚是错误的,从而证明“要求恢复原ID,并要求实施这一行动的管理者向我道歉”这个是正当的。
不是作为属于“情节严重者封锁注册ID”的类型来处罚的,仅仅是禁止登录7天。这是参考最近二手区的最新规定做出的处罚。具体参考:
http://www.thinkpad.cn/forum/vie ... =135275&fpage=1
所以要求实施这一行动的管理者向你道歉是毫无道理的。


4、所以,
1)“是不是商家和你的ID被处罚没有关系。”——没错
2)“违反了论坛规则就要被处罚,没有违反论坛规则即使是商家也没事。”——没错
3)就我那个帖子而言,违例情况将在不经警告的情况下直接删除——没错
4)严重到禁止我登陆(可能是封锁注册ID)的处罚——没错吗???????

另外,禁止我登陆(可能是封锁注册ID)的处罚在本论坛与站务公告区没有公布——没错吗???????

刚才说过了,是禁止登录7天,不是封锁注册ID。现在有小黑屋了,不是罪大恶极的一般不公布了,自己去小黑屋ctrl+F找一下就知道原因了。所以,处罚在本论坛与站务公告区没有公布,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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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15 23:00:37| 字数 431| - 中国–广东–广州–天河区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张铮 at 2004-7-15 22:46:
我刚才才知道,是暂时禁止ID ZHANGZHENG 登陆7天,22日结束处罚。

但根据论坛规矩“违例情况将在不经警告的情况下直接删除,情节严重者封锁注册ID。”

1、没有说情节稍微严重者暂时禁止ID登陆7天
2、我不认 ...

你的帖子是否情节严重请参考:
http://www.thinkpad.cn/forum/vie ... =135275&fpage=1

【公告】关于规范二手交易区的公告  
最近以来,二手交易区出现多次严重搭车转让、求购的现象,对该区的交流带来较为明显的不良影响。针对这个情况,现公告如下:
1、重申:二手交易区严禁搭车转让、求购的帖子;
2、即日起,如发现搭车转让、求购的帖子,直接删除,并禁止发言7天;
3、对举报搭车转让、求购的会员,一律奖励5nb。

特此公告!

专门网
2004年7月7日


上面的红色部分,再看看自己的处罚是否合理。觉得仍然不合理请列明理由,继续投诉,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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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15 23:01:19| 字数 9| - 中国–广东–广州–天河区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在小黑屋的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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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7-15 23:09:38| 字数 575| - 中国–山东–济南 移动 | 显示全部楼层
yansy:
1、”你承认自己违规,为什么不接受管理团队对你的处罚?“
我承认自己违规,我心甘情愿的接受按规定我应该接受的处罚,但并不是就一定要心甘情愿接受管理团队对我的一切处罚?——这个这个,没这个道理吧。您说呢。

2、“删除帖子是处罚的一个方面,禁止登录是处罚的另一方面”
对,没错,都属于处罚,但后者不属于合理的出发。禁止登陆哪怕是暂时的7天,如果说是超出论坛原来规矩的,就是不合理的处罚,处罚者本身应自省。

3、“不是作为属于“情节严重者封锁注册ID”的类型来处罚的,仅仅是禁止登录7天。”
同上,禁止登陆哪怕是“仅仅”暂时的7天,如果说是超出论坛原来规矩的,就是不合理的处罚,处罚者本身应自省。

4、“参考最近二手区的最新规定做出的处罚”
我看了,和我的情况毫无关系,您凭何引用?HOPE也没说可以引用啊?
您引用、参考的前提条件都不成立——您认为我的情节稍微严重、从而原来规定“违例情况将在不经警告的情况下直接删除,情节严重者封锁注册ID”不再适用于我、所以要去参考最近二手区的最新规定、再做出比这个最新规定(禁止发言7天)更严重的处罚(禁止登陆7天)?

5、“处罚在本论坛与站务公告区没有公布,没错”。
在看了您的解释后,我承认这点没错,向您和管理团队道歉。

6、无论论坛上是什么职位,错了就错了,用得着避开客观事实从各种规矩中找自己执行错误超度处罚的原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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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7-15 23:15:06| 字数 54| - 中国–山东–济南 移动 | 显示全部楼层
领导,我是“如发现搭车转让、求购的帖子,直接删除,并禁止发言7天”吗?

求求你,别学一般国企领导乱引用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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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7-15 23:27:05| 字数 292| - 中国–山东–济南 移动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继续投诉了,呵呵。

我觉得不合理:
1、您的观点主要错误在于拿二手交易区关于“搭车转让、求购“的规定来衡量原来已有的关于”所有和团购、代购有关的内容“的规定。
    根本2码事嘛!

2、如果您判断我的情节严重,不如这样,您把我的原贴、您的处罚结果、本贴的您的意见、我的意见,全部原文转到市场与保修区(不许加其他任何人为评价哦),36小时置顶,所有网友大家投票选择:
A、zhangzheng的帖子情节严重,应该如此处罚,张铮应向斑竹发贴道歉
B、zhangzheng的帖子情节不严重,不应该如此处罚,斑竹应向张铮发贴道歉

然后我们根据投票来向对方道歉,如何?对于您的管理水平,是个很大的挑战哦,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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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15 23:32:17| 字数 408| - 中国–广东–广州–天河区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张铮 at 2004-7-15 23:15:
领导,我是“如发现搭车转让、求购的帖子,直接删除,并禁止发言7天”吗?

求求你,别学一般国企领导乱引用好不好?

搭车要禁止发言7天,难道你认为你的代购行为不如搭车情节严重?
从网友的投诉看,你曾经在多个板块发这个代购的帖子,而且我拿到的这个盒子的价格不到200元,单从价格上讲,你说我怎么去判断你不属于JS的行列?但是你不知道的是,处罚这个ID前我查看了你以前的大部分帖子,才感觉你应该不是JS,所以才禁止登录7天。如果单纯从网友的投诉和你贴的内容来判断,是符合论坛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应该永久禁止该ID登录的。现在的禁止7天登录,已经考虑到了不能冤枉好人,但是又不能置论坛规则不顾而做出的决定,希望你能理解。

当然,你不能理解的话,可以继续在此列出理由,继续投诉,等待管理员来处理。我的答复和解释已经很清楚了,希望你能理解,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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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15 23:33:36| 字数 176| - 中国–广东–深圳–福田区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说明一下,yansy引用二手交易区的如下规则来处罚不适合上述的投诉情况:
http://www.thinkpad.cn/forum/viewthread.php?tid=135275

不过既然楼主很执意计较,那么请参阅论坛规则:
http://www.ibmnb.com/viewthread.php?tid=21612
第二、三条。
维持原来的处罚,封锁此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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