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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2-11 11:41:36| 字数 864| - 中国–上海–上海–静安区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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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2-11 11:43:15| 字数 175| - 中国–广东–深圳–福田区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蓝牙耳机不属于论坛规则允许的范围,参阅论坛规则:
http://www.ibmnb.com/viewthread.php?tid=57698&fpage=1

4、本版允许交易的产品:在IBM美国网站列表的ThinkPad及其相关配件(或同类产品);其它产品一律不允许在本版上转让或求购(包括PDA、手机、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电话卡等数码产品)。
人生满希望
T700: i7-1195G7, 64GB RAM, 1T M.2+2T HDD, 15in UXGA(1600x1200) LED    |   X62s: i7-5600u, 32GB RAM, 128GB mSATA, 12.1in SXGA+ AFFS L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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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2-11 12:04:06| 字数 130| - 中国–上海–上海–静安区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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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2-11 12:05:50| 字数 8| - 中国–上海–上海 教育网/复旦大学教育网 | 显示全部楼层
似乎有点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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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2-11 12:42:14| 字数 20| - 中国–河南–郑州 联通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兄弟是有点背,别人卖手机也没见删帖。
IBM R40 2681+Bluetooth+Port Replicator iPAQ1940+Ericsson Z608
买了TP后,我最痛恨的就是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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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2-11 12:50:09| 字数 196| - 中国–江西–抚州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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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2-11 12:50:38| 字数 20| - 中国–北京–北京–海淀区 联通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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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2-11 12:54:49| 字数 16| - 中国–北京–北京 鹏博士BGP | 显示全部楼层
咿,可以发到◇论坛与站务公告区◇
爵爷:我把这个问题留给读者。
我:做个没好处不主动去赞美的人。
你们:星宿老仙,德配天地,威震寰宇,古今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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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2-11 13:06:08| 字数 404| - 中国–上海–上海–静安区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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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2-11 14:58:47| 字数 29| -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大温哥华–温哥华市 Shaw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那很多手机都有红外可以和本本一起用, 是不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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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2-11 15:04:56| 字数 78| - 中国–辽宁–大连 联通 | 显示全部楼层
5、本版允许网友之间的转让,所有转让的物品必须是自己使用的,每次转让数量不得超过3件,每人在30天内转让次数不得超过2次

好象楼主转让的东西超过两件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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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2-11 16:00:15| 字数 120| - 中国–山东–菏泽 联通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个人来说支持蓝牙耳机,可以归到“相关配件(或同类产品)”中,跟本本外接鼠标一样是为了本本使用方便,
个人一点小意见,仅供参考,
楼主也别生气,有条例在先,HOPE在其位必要某起政,不然就失职喽,呵呵,
不过条例以后也可以根据需要稍微变通一下嘛
IBM 600E,OICQ503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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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2-11 16:13:05| 字数 70| - 中国–广东–东莞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世事无绝对, 千万别叫真,
删你--条例在先有理, 不删--漏网之鱼也情理之中.

况且网站是人家办的, 规矩是版大人定的, 人家总有最终解释权吧

别闹了.
已经没有小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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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2-11 16:16:10| 字数 237| - 中国–安徽–合肥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ninning at 2004-2-11 04:00 PM:
对于个人来说支持蓝牙耳机,可以归到“相关配件(或同类产品)”中,跟本本外接鼠标一样是为了本本使用方便,
个人一点小意见,仅供参考,
楼主也别生气,有条例在先,HOPE在其位必要某起政,不然就失职喽,呵呵 ...


支持这位战友的看法,HOPE这样做无非是不想让专门网变成大卖场,目前的规则是这样,所以有赖于大家的共同遵守。当然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会作出相应修改的,希望大伙儿不要着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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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2-11 17:38:55| 字数 310| - 中国–广东–广州–天河区 电信/黄埔区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好意思,下午看电影去了,刚才才看到,现回复楼主。

HOPE的回贴已经说明了论坛规则,你买的蓝牙耳机不是规定之中的物品,所以删除了。至于修改论坛规则,那是另外一回事了,在修改以前,我只能执行现在的论坛规则。

我管理论坛是对事不对人的,在处理违规帖子的时候根本不看是谁发的帖子,当然,也许有我没有注意到的,因为我精力有限,又不是二手区的版主,没有道理天天盯在二手区的。只能说,正常被我处理的违规帖子的贴主,怪自己运气不好吧

至于我说的你超过了论坛规定的数量,也是我搜索以后的结果,不是信口开河的,有图为证,还不包括之间我删除的一些你卖东西的帖子。

至于我是不是党员,和论坛并没有什么关系,也希望大家能就事论事,不要借题发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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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2-11 17:43:36| 字数 103| - 中国–广东–广州–天河区 电信/黄埔区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补充一点,黑友对各位版主的监督机制早就有了,不是说版主就可以违背论坛规则办事的。

作为注册半年多的网友,居然不知道有意见和问题的时候去哪里投诉,实在有点说不过去啊,记住以后要投诉的时候直接在公告区发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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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2-11 17:56:50| 字数 57| - 中国–广东–中山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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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2-11 18:02:15| 字数 4| - 中国–广东–广州 联通 | 显示全部楼层
嘿嘿!!
NOTEBOOK: X21(P700/256M/40G5400) SMARTPHONE:DOPOD696 PHONE:NOKIA3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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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2-12 00:18:27| 字数 274| - 中国–上海–上海–静安区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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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2-12 00:24:12| 字数 24| - 英国–英格兰–大伦敦–伦敦城 | 显示全部楼层
算了,版主自然有道理,别较真了,我连id都换了。
T23:1.13, 512+256, 3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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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2-12 01:31:18| 字数 189| - 中国–北京–北京 联通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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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2-12 08:05:38| 字数 351| - 中国–广东–广州–天河区 电信/黄埔区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rachmananoff at 2004-2-12 00:18:
我看了一下版主的贴图,也想了想自己卖过的东西,从11月21到2月8日我一共出过7样东西!好象是没违规吧!不知道版主所说的“你超过了论坛规定的数量”是怎么得来的,规定不是说30天之内不能多于3种吗?从2月8号到1 ...

看上图,你1月份出了6次,2月份出了3次,中间还不包括被我删除的一次,还没有超过规定吗?
也许你会说那是没有出掉的东西重新开贴卖,那怎么判断你是卖原来没有出掉的还是新的产品?
如果是没有出掉的东西再卖,请在原来的帖子下跟贴继续卖,否则在不能判断的情况下,凡是开新贴卖的就认为是新的一次交易。

再次说明,蓝牙耳机不属于论坛允许的交易物品,不许在论坛交易,其它的gprs套件,手机等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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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2-12 08:37:53| 字数 12| - 中国–北京–北京 北京宽捷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BGP节点(河北电信+北京联通)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应该在开个杂货铺板块
T40 75U 256MB + 索爱gp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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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2-12 09:08:44| 字数 298| - 中国–广东–深圳–福田区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rachmananoff at 2004-2-12 00:18:
我看了一下版主的贴图,也想了想自己卖过的东西,从11月21到2月8日我一共出过7样东西!好象是没违规吧!不知道版主所说的“你超过了论坛规定的数量”是怎么得来的,规定不是说30天之内不能多于3种吗?从2月8号到1 ...


先弄清楚论坛规则,是2次,不是3次:
5、本版允许网友之间的转让,所有转让的物品必须是自己使用的,每次转让数量不得超过3件,每人在30天内转让次数不得超过2次。   

另外,AirCard750之类的GPRS上网PCMCIA卡属于允许范围,而GPRS包年、包月卡之类则不属于允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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