啸傲江湖 发表于 2005-1-1 12:01

呵呵,看了上面的连接,原来楼主和T21-USER结冤由来已久了。

ILTT 发表于 2005-1-1 12:11

Originally posted by cxj_2000 at 2005-1-1 11:47 AM:
呵呵,千万不要得罪人。

http://www.ibmnb.com/forum/viewthread.php?tid=191884&fpage=1&highlight=%2Bt21-user
得罪谁了?我说的可都是事实哦,要不要我把证据拿出来?
再说了,这事是T21-UESR惹的,你替他出什么头,有本事你拿出证据啊,呵呵

gucici 发表于 2005-1-1 12:16

ILTT 发表于 2005-1-1 12:19

Originally posted by gucici at 2005-1-1 12:16 PM:

这个帖子里面有些贴给删掉了,也是云里雾里的看不明白。够热闹是真。。
是啊,我说的话,都被删了,然而T21-USER在我帖子里面大部分诽谤的话还在,这是为什么?大家应该都知道吧,呵呵

cxj_2000 发表于 2005-1-1 22:04

ILTT 发表于 2005-1-1 22:10

Originally posted by cxj_2000 at 2005-1-1 10:04 PM:
老大,还是自己闭嘴吧。

给你一句话:

多做事情,少说话。
好,我也不多废话,我只问你一句,这件事情T21-USER错了没有?要是你认为他没错,就帮他证据,不然的话,这句话留着你自己受用!!!

propc 发表于 2005-1-1 22:14

做人要厚道。无论谁也要遵守规则。

ILTT 发表于 2005-1-1 22:24

Originally posted by propc at 2005-1-1 10:14 PM:
做人要厚道。无论谁也要遵守规则。
现在看来有些人对于T21-USER的做法还是很宽容的
希望不要组长这种歪风邪气,那我这个帖子的目的也达到了

cxj_2000 发表于 2005-1-1 22:26

deawing 发表于 2005-1-1 22:29

哎,今天和t21-user成交了t30,才知道有这么回事。

看来看去,也只有t21说楼主是js这一句话被反复抓捏。。。从今天打交道的过程来说,t21也是精明人,看上去小聪明是有的,大错是不会有的,何不小事化了?

有意思吗?和为贵,毕竟自己的形象要紧。

我这一说话,楼主肯定要骂我了,哎,搜一下我这个id的帖子吧,里面也可说明我的经历人品的,吃亏便是福,至少省去浪费时间和精力,是不是,兄弟?

新的一年应该有个新的开始,何不静心想想有什么事情更有意义的可以做做?

qigong 发表于 2005-1-1 22:35

嘿嘿,我也搬个凳子来,看看,听听。说说?我可不敢,嘿嘿嘿嘿。。。。

ILTT 发表于 2005-1-1 22:58

Originally posted by cxj_2000 at 2005-1-1 10:26 PM:
睡了一觉,做了个梦::D

    某人买了某人的条子,试好了之后到了半夜打电话给卖家说条子有问题,卖家说退,某人说不行,要卖家补贴钱,呵呵。紧紧是个梦,某人不要着急。
少在这里装疯卖傻,要解梦去找周公!这事和你有什么关系,你想帮忙就帮他找证据

ILTT 发表于 2005-1-1 23:04

Originally posted by deawing at 2005-1-1 10:29 PM:
哎,今天和t21-user成交了t30,才知道有这么回事。

看来看去,也只有t21说楼主是js这一句话被反复抓捏。。。从今天打交道的过程来说,t21也是精明人,看上去小聪明是有的,大错是不会有的,何不小事化了?

...
首先麻烦您给我一个JS的定义,要是您认为做生意赚钱的人都是JS的话,那麻烦您看一下原帖,再发表意见,OK?
BTW:您何时看见我骂过人,倒是和你交易的T21-USER开口就是“SB”哦,哈哈

ILTT 发表于 2005-1-1 23:13

to cxj_2000:你不是和T21-USER不是很熟吗?怎么就见你一人在这里跳来跳去,想必这个帖子T21-USER也看到了吧?是正人君子就过来光明正大的解决问题!

to deawing:你说的对,形象要紧,所以我才这么执著的顶这个帖子。做生意首先要学会做人!赚钱是其次的,人品应该是摆在第一位的。如果你认为诽谤是一件小事,那我认为我和你没有讨论的必要了。
关于解决方法,不是我写的,前面已经有朋友转过专门网对此类事情的解决方法了,我只是希望这些条条框框不是用来看的而已
BTW:这件事情拖到2005年也从侧面说明一些问题了,呵呵

azhar 发表于 2005-1-1 23:26

看不懂,慢慢看吧。

ILTT 发表于 2005-1-1 23:31

Originally posted by azhar at 2005-1-1 11:26 PM:
看不懂,慢慢看吧。
其实很简单的啦
谁指正谁就有举证的义务,要是拿不出证据瞎指正的话,那就是诽谤,就应该按照规定办事,可是这里的办事效率很让人寒心啊,这件事都拖了一年了^u^

jared 发表于 2005-1-1 23:33

继续关注

laterxu 发表于 2005-1-1 23:55

ILTT 发表于 2005-1-1 23:58

Originally posted by laterxu at 2005-1-1 11:55 PM:
楼主你不如PM管理员或斑竹问问管理层什么意见,这样耗着不是解决办法
早已PM过管理员和超级版主了,至今没有给我任何解决的方案,我也很纳闷,所以我想是不是因为当事人是中级会员的关系才让这事拖了1年之久,希望不要再等一年

admin 发表于 2005-1-1 23:59

关于这个问题,管理团队不认为含有明显的违反论坛规则的行为,建议双方私下解决。
稍后关闭此主题。

ILTT 发表于 2005-1-2 00:00

Originally posted by admin at 2005-1-1 11:59 PM:
关于这个问题,管理团队较早前曾经给过回复,不认为含有明显的违反论坛规则的行为,建议双方私下解决。
稍后关闭此主题。
随意诽谤不违反论坛规则?那好,我截图收下了

admin 发表于 2005-1-2 00:02

专门网没有收集到任何证据证明你们双方的言论及私下行为的真假。

ILTT 发表于 2005-1-2 00:04

Originally posted by admin at 2005-1-2 12:02 AM:
专门网没有收集到任何证据证明你们双方的言论及私下行为的真假。
那我只问一句,没有证据的诋毁是什么?

ILTT 发表于 2005-1-2 00:07

谁指正就有谁举证的义务吧,总不见得我为了证明我的清白去花大量时间精力找证据吧?
那是不是以后在二手区无论谁都可以毫无根据说对方是无良JS,如果可以的话,我也就无语了,谢谢

[ Last edited by ILTT on 2005-1-2 at 00:10 ]

ILTT 发表于 2005-1-2 00:14

再请问尊敬的admin:麻烦您能否对下面的条款给我一个解释呢
ThinkPad论坛规则及相关规定(2004年7月15日修订)
二、ThinkPad论坛禁止如下内容:
★ 侮辱、中伤、恐吓他人的言论;
任何会员一经发现在ThinkPad论坛发表上述言论的,除删除帖子、取消会员资格外,我们将积极配合和协助有关执法机关的调查。上述规则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ThinkPad论坛交易管理规则及交易规则
交易管理规则
8、如交易一方认为另外一方有欺诈行为的,应将证据提交管理员予以披露,未经管理员许可不得擅自发布指责或攻击对方的信息。   ]

ILTT 发表于 2005-1-2 00:19

毫无根据的诽谤是不是算中伤,T21-USER这样指正我所谓的“欺诈行为”是不是算擅自?

ILTT 发表于 2005-1-2 00:21

真心希望管理员能给我一个合理的答复,我的要求仅此而已,哪怕最后我的帖子被删,我的ID被BAN!

ILTT 发表于 2005-1-2 00:28

整件事我只有两个要求,但是就这么两个小小的,看似简单的要求却得不到合理的答复,真是让人寒心
要求1:请T21-USER拿出我对他朋友欺诈的证据
要求2:希望专门网按照规章办事
如果帖子被封的话,看来这个将是2005年的第一起“悬案”了^u^

gucici 发表于 2005-1-2 00:33

ILTT 发表于 2005-1-2 00:42

Originally posted by gucici at 2005-1-2 12:33 AM:
ILTT兄弟:你用的字体太大不太美观,影响看贴。。。论坛规则你别太当真,还真能当法律来用吗?就算是国家的法律,最后都还要看法官如何判、怎么执行的,建议你还是算了。上面的规则是二手版用的,以后在二手版再有 ...
呵呵,没有办法我用高分屏,普通字体看不清楚啊
我想上专门网的大部分都应该是成年人了吧,都应该为自己做的事,说的话负责。要是T21-USER公开说明,他是三岁小儿,说的话不算数,那我就不和他计较了!要是管理员说,这些条款只是用来看的,没有实际意义,那我也就死心了,只是浪费了不少关心此帖朋友的时间,真是不好意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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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求助】中级会员严重扰乱二手区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