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二 发表于 2007-7-5 15:38

纠纷解决请锁贴

从买家开第一贴至今,十日已过,查阅者过千,表态者过百,算是近几天专门网的一件大事了。十日已过,才见admin出来表态,也算是老成持重,深思熟虑了吧,本应一锤定音,盖棺定论的结论却实在有些欠思量。

原帖由 admin 于 2007-7-5 13:35 发表 http://www.thinkpad.cn/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关于本交易纠纷:
1、买家存在带有欺骗性质言论之事实
2、买家收到货后未及时检测,而是转由他人使用,与交易约定条款有冲突
3、卖家与买家提及的电话内容,无法提供证据,不作为参与判断交易纠纷的依据

...


短短三句话,实难服众。

第三句   是中肯之言,但其实与交易本身并无多大关系,只是双方言语冲突,完全属于交易纠纷的附属品,属于交易纠纷引发的事情

第一句   也算以事实为根据所发,但言不达意,期骗的目地,结果,性质,以后所带来的后果都没有说明。最关键的对本次纠纷的影响也只字不提。

第二句   可能是据此得出的“买家应付主要责任”一说吧
作为局外人,我又反复看了双方的贴以及交易贴,和这句结果相关联的所谓交易约束条款非常有限(或许我没看到)。只有下图


   如果真的只有这些的话,首先双方的交易条款很不明确,使用了很多含糊的字眼如“到手测好,立刻测试”等,并没有详细的时限,更重要的一点,双方并未限定测试方法,测试人等。为什么把不可以把事情理解为买家收到货品后交由朋友测试呢?所谓的测试除了一些非常专业的测试软件外,能否正常使用也应当是最简单的测试之一吧。

    最重要 最关键的一点,admin在下结论时,完全忽略货品的质量问题。任何一起纠纷的产生不是建立在货物的基础上么?如果没有货物质量上的问题,后来连带的任何问题是不是都有可能不出现呢?什么是主旨?而这个问题被完全忽略,就产生了责任者,这样是否有失偏颇,太过武断。

    admin作为专门网的官方发言人是否应当更理性更全面一些,才可以服众。一件物品300元,无论是谁都不可能无法承受这300元的损失,双方无非是要一个态度,希望admin下结论时更加审慎一些。

[ 本帖最后由 七加二 于 2007-7-6 18:33 编辑 ]

woshishewa 发表于 2007-7-5 15:50

我也觉得不妥

rebsun 发表于 2007-7-5 15:51

七加二 发表于 2007-7-5 15:52

原帖由 rebsun 于 2007-7-5 15:51 发表 http://www.thinkpad.cn/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这个交易既不是在51的交易区完成的,又不是51中介的,凭什么就要admin给个说法啊?

管理层说不管,谁也说不出什么来

交易是在51交易区完成的   你没有仔细看交易链接旺旺聊天只是双方沟通的工具,淘宝只是支付平台。

另外   我不是很确定admin是否有义务为双方作判定,下结论,但他一旦发言,我个人的理解就代表51nb的官方态度,因为他的身份特殊。

[ 本帖最后由 七加二 于 2007-7-5 16:00 编辑 ]

bdj 发表于 2007-7-5 15:53

同意楼上,其实我觉得这种事情还是当事人自己解决好,感觉跟51没啥关系。

rebsun 发表于 2007-7-5 15:56

七加二 发表于 2007-7-5 15:59

原帖由 rebsun 于 2007-7-5 15:56 发表 http://www.thinkpad.cn/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鉴于会员“ xxxx   ”于本次“xxxx   ”与“ xxx ”交易纠纷期间的异常表现及本主题涉及的违反论坛规则的言论,根据专门网论坛规则,现作出xxxx处理。


其实admin这个处理何尝不是对每个参与到这场纠纷 ...

你说的很对,是起到一种示警的作用,也应当起到这种作用。但交易纠纷和诽谤网友应当是一个事件引发的两件事。而我提及的是关于交易纠纷的处理。

chessman 发表于 2007-7-5 16:02

嗯,这个结论告诉大家:以后买东西不管质量如何、物品是否对版,但有一条你千万要记住了。那就是,你千万不能撒谎。否则一切后果自负!!:D :D

rebsun 发表于 2007-7-5 16:05

edgu 发表于 2007-7-5 16:08

ThinkPad论坛交易管理规则及交易规则(2006年12月21日修订)
……
7、为了维护论坛秩序和气氛,严禁在论坛上公开争吵。如果出现交易问题或纠纷,应由当事人于本论坛之外自行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果当事人一致同意于本论坛内解决,则交由管理员裁决并且需无条件接受管理员最终裁定。

rebsun 发表于 2007-7-5 16:10

sakerping 发表于 2007-7-5 16:12

交易纠纷的处理只遵循事实依据,因此本交易纠纷应由买家承担主要责任。
管理员的这句话,说明的就是这次判决所依据的原则。
你所谓的最关键的问题,在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上根本无法求证。
所以只能给出这样的意见。

我看过你多次的争论,觉得你逻辑混乱,事理不辨。
以后对于他人的纠纷,还是少参与的好。

七加二 发表于 2007-7-5 16:13

原帖由 edgu 于 2007-7-5 16:08 发表 http://www.thinkpad.cn/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ThinkPad论坛交易管理规则及交易规则(2006年12月21日修订)
……
7、为了维护论坛秩序和气氛,严禁在论坛上公开争吵。如果出现交易问题或纠纷,应由当事人于本论坛之外自行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果当 ...

管理层的决定应当是以公正公平为基础的,而不应是靠论坛规定来约束的。这是我的看法

rebsun 发表于 2007-7-5 16:13

japurara0518 发表于 2007-7-5 16:13

以前的裁决不错的,对这次的保留意见。但既然裁决了,双方就尊重裁决吧。

sakerping 发表于 2007-7-5 16:14

edgu宏观,我来微观,对这次判决的质疑也可以盖棺了。

rebsun 发表于 2007-7-5 16:16

七加二 发表于 2007-7-5 16:18

原帖由 sakerping 于 2007-7-5 16:12 发表 http://www.thinkpad.cn/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管理员的这句话,说明的就是这次判决所依据的原则。
你所谓的最关键的问题,在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上根本无法求证。
所以只能给出这样的意见。

我看过你多次的争论,觉得你逻辑混乱,事理不辨。
以后对 ...

双方提供的证据为什么根本无法求证呢?如果admin真的想认真处理此事,把光驱拿到手里测试一下不可以么?鉴别一下有没有拆过换过不可以么?

这些都不可能实现么?

japurara0518 发表于 2007-7-5 16:22

从这次的裁决,我们要吸取的教训:千万不能买包到手的商品,这样的话,说不清楚。最好的方法就是,包修多久?24小时?48小时?3天?7天?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只说和商品问题有关的事情,其他一概不知,因为说的越多,被人抓把柄的机会越多。

米空 发表于 2007-7-5 16:30

japurara0518 发表于 2007-7-5 16:35

虽然米空前几天说的话,有些不能认可,但是,上面这段话还是中肯的。虽然,对于admin的裁决,我们有不同的意见,但是,我们还是要尊重admin的裁决,因为游戏规则是这样。另外,我们不是当事人,我想,探讨一下也是可以的。当事人就不适宜了。

七加二 发表于 2007-7-5 16:41

原帖由 米空 于 2007-7-5 16:30 发表 http://www.thinkpad.cn/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其实怎么说呢
我觉得楼主的意思就是这事情应该让他去处理
以他的意见为主
然后就不会有这个贴子了
什么ADMIN
什么管理员
都一边儿去。
嘿嘿
不知其它朋友是怎么认为的




没有结果的时候,你们说 ...

有了处理结果了,就不可以发表意见了?如果我发表赞同admin的观点可以不可以?发表不同的观点就不可以了?

管理团队从来就都是英明神武,毫无差错的?有人敢当众说这样的话么?

对于管理团队的尊重不体现在随声附和上面。

airstation 发表于 2007-7-5 16:51

9494,一审不服还可以上诉呢,找www.50nb.com的admin

青枣 发表于 2007-7-5 16:55

这事还没完?*.*lll

beyondest 发表于 2007-7-5 17:04

这是专门网官方的一个初步意见吧 不能算最终裁定结果
比如 如果说主要责任 那么这个责任怎么担负?次要责任又在哪里?如何实现?双方当事人的表态如何考虑呢?
哎!

airstation 发表于 2007-7-5 17:09

这种事还要拖个几天来解决,其中人情世故之复杂程度不能不让人好好思考一下。

买卖过程中,货不对版,就满足了可以退货之条件。卖家首先违反了销售合同(口头约定亦属于合同),后面的话就不必多说,到法院去也是先违约方负全责。有疑问的可以咨询下律师。

至于光驱接口是否拆过等等,卖家做生意这么久了,为何不帖标签?为何不再发货前先声明?是否存在想打擦边球的嫌疑?若是果真没有考虑到,那么就要吸取教训,在任何可能被拆卸的地方帖上质量上乘的易碎帖,以防此类事件再度发生。

xcode 发表于 2007-7-5 17:14

topnb 发表于 2007-7-5 17:47

jason711006 发表于 2007-7-5 17:49

evernever 发表于 2007-7-5 17:55

路过,不参与帖子的主题,只是指出楼上的一个问题:老杨就要结婚了,不要瞎猜疑人家,损rp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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