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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新闻】专家:网购商品不能无理由退货 电商应“弹窗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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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7 08:33:39| 字数 890| - 中国–湖北–武汉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闻晨报   2014-03-06 08:11:46

[size=1em]摘要: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 《消法》)将于3月15日起实施。新《消法》中关于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成为一大亮点。消保委专家昨天专门就此进行了权威解读并给出了相关建议。
有与会代表认为,“反悔权”出发点是好的,但实际操作起来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还需配套出台一些细则和解释。市消保委秘书长陶爱莲介绍,除了新《消法》中明确规定的四种商品外,[url=]食品[/url]、部分奢侈品等实际上也可能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条款,在退货时需要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协商确认。

“最近一些企业就相关法规与消保委交流时表示,除了法律规定的4种商品外,考虑将其余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全部列在主页上以告知消费者。”对此,陶爱莲认为,这一确认环节应当体现在消费者的购买过程,也就是说,消费者将商品加入网络购物车时,电商应通过弹窗等形式,告知消费者该商品不能“无理由退货”。若消费者点击同意,则可视为消费者已确认。她认为,这种确认必须是精准的,而不能仅仅通过“负面清单”方式告知。

在实施无理由退货时,新《消法》明确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与会专家认为,所谓“完好”,应当理解为不影响二次销售。比如消费者购买了一个不粘锅,试用后想退货,由于锅子已留下了使用痕迹,就可能影响二次销售。此外,还有一些网购商品是否适用“无理由退货”也值得商榷,不能仅以是否拆封作为依据。如有消费者从网上购买了一台行货手机,退货时则退了一台水货手机,由此引发的纠纷争议如何界定。这些问题在实际操作中都需要引起关注。

新《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 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url=]音像[/url]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url=]纸[/url]、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 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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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7 08:45:55| 字数 18| - 中国–湖北–襄阳 联通 | 显示全部楼层
无理由退货好,只需要出快递费就可以了
T43,T60,T61,X200,X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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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7 20:12:30| 字数 23| - 中国–广东–深圳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无理由退货好,只需要出快递费就可以了,支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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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7 20:18:02| 字数 74| - 中国–广东–广州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无理由退货,主要是用A客户坑B客户,电商又不亏。

应该禁止原价二次销售才对!
现在电商的许多商品,都是二手甚至N手货。
总会有一个不愿意折腾的,最后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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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7 21:54:07| 字数 11| - 中国–河南–开封 电信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mandra 的帖子

有道理,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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