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booo
发表于 2005-4-18 13:45
问过学法律的同学了,搂、楼主没有任何可能打赢官司的前提,除非先能证明这个笔记本从你女友手中流出。即使有发票也丝毫没有作用。而一旦证明从你女友手中流失,那么你女友就是经济诈骗。
redblink
发表于 2005-4-18 14:24
Originally posted by sabooo at 2005-4-18 01:45 PM:
问过学法律的同学了,搂、楼主没有任何可能打赢官司的前提,除非先能证明这个笔记本从你女友手中流出。即使有发票也丝毫没有作用。而一旦证明从你女友手中流失,那么你女友就是经济诈骗。
晕,这个例子呢?
假设a有间房子,租给b,合同期为5年,结果在1年后b卖给c,之后4年一直是c入住房子。现在a要收回房子,并且列出房产证等相关证据,如果起诉,你认为c会胜诉么?
如果购买笔记本时没有索要发票,勺子和gong兄都可能被起诉销赃.你同学法律学的太死板,也可能你的描述带个人感情在里面.
edgu
发表于 2005-4-18 14:29
Originally posted by redblink at 2005-4-18 01:13 PM:
指产生纠纷时,两年内起诉有效。明显争议是从楼主发帖开始,如果两年内楼主没有 ...
关于“纠纷产生时”,可以举出具体条文麽?
民137倒是这样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另外如楼主所言的话,给恋人用,且3年没主张权利,俺看类似赠与了
(给付人知道合同存在无效原因仍为给付,并有意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时亦不主张返还给付物)
如果他能证明去年10月有过催讨的话,说明诉讼时效有中断的情况,也是可以的
sofin
发表于 2005-4-18 14:35
浪费nb也要顶一下,学了不少法律知识,我是法盲,但是我感觉如果打官司的话楼主赢得可能性应该比较小,否则我以后不敢买二手的本本了,太麻烦了。:D
edgu
发表于 2005-4-18 14:41
Originally posted by sabooo at 2005-4-18 01:45 PM:
问过学法律的同学了,搂、楼主没有任何可能打赢官司的前提,除非先能证明这个笔记本从你女友手中流出。即使有发票也丝毫没有作用。而一旦证明从你女友手中流失,那么你女友就是经济诈骗。
晕,不知道你朋友的法律学得怎么样?
诈骗的定义是制造虚假事实或掩盖真实事实
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者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redblink
发表于 2005-4-18 14:43
Originally posted by edgu at 2005-4-18 02:29 PM:
关于“纠纷产生时”,可以举出具体条文麽?
民137倒是这样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另外如楼主所言的话,给恋人用,且3年没主张权利,俺看类似赠与了
(给付人知道合 ...
这是你主观认为,楼主说的是借,借跟赠与不是一回事,而且"去年10月份我和她分开了,我管她要这个机器, 她说她要上学,需要电脑,那我就说好,机器暂时借给你, 她说她毕业以后会把机器还给我."
拜托,看帖要仔细.两年时间也还没到,楼主与前女友定的合同有效期是楼主女友毕业以后,最早也应该是今年6月份.不要总是拿那个三年前来说事情.
现在楼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应该是从勺子卖s31吧.
也许我条文看的没有你仔细,话也说得没你溜,不过我说的"纠纷产生时",就是楼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
[ Last edited by redblink on 2005-4-18 at 14:45 ]
ducati888
发表于 2005-4-18 14:45
CCTV的《与法同行》
redblink
发表于 2005-4-18 14:47
Originally posted by edgu at 2005-4-18 02:41 PM:
晕,不知道你朋友的法律学得怎么样?
诈骗的定义是制造虚假事实或掩盖真实事实
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者获 ...
晕,如果按照你的说法,诈骗的定义是制造虚假事实或掩盖真实事实,那么勺子同志在卖S31给gong兄的时候,就已经构成诈骗罪了.
为了gong兄不砍价,于是故意掩盖事实.这是他自己承认的.
Richardlx
发表于 2005-4-18 14:47
首先深深同情楼主,也自我同情一下,遭遇差不多。
现在的情形确实对楼主很不利,你所搜罗的证据是否形成证据链来证明你在网上看到的东西是你自己的?这种证据对于法院的采信程度也是一个问题。
解决问题的方式还是你找ExGF好好沟通一下,先了解机器流转的具体情况再作定夺。比如说,她可能告诉你机器被人抢了或者被盗了,你怎么办,要求赔偿?再者说,对于财产的借贷和赠与很多时候也很模糊,你要举证非常充分才有可能让法院作出对你有利的判决。多数情况是以调解来解决了。
我可能比较冤大头一些,X31和K700C送给ExGF之后就没想着再要回了。
dring-lee
发表于 2005-4-18 14:48
靠,弄用本子搞的这么麻烦
当时你给谁了找谁要去啊,吓唬人家勺子干吗啊!人家勺子也是买的啊!人家勺子又没去偷,有本事证明人家勺子买脏!要不就回去找什么EXGF去
我也没有太多的法律知识,我的理解,按照现在大家来说的逻辑
EXGF借了楼主的本子三年没还,最后卖给A了,A又卖给B了,B又卖给勺子了,勺子又卖给GONG了
最后追究起来,先把EXGF抓起来弄个经济诈骗,然后这些A、B、勺子、GONG都按买卖脏物处理,该罚的罚该判的判是不是?
自己弄个东西借跟人家用,最后要不回来了。。。7777
redblink
发表于 2005-4-18 14:51
Originally posted by sofin at 2005-4-18 02:35 PM:
浪费nb也要顶一下,学了不少法律知识,我是法盲,但是我感觉如果打官司的话楼主赢得可能性应该比较小,否则我以后不敢买二手的本本了,太麻烦了。:D
本来买二手笔记本就没有法律保护,谁知道是不是"老鼠货",栽了认倒霉,坏了认倒霉,谁让你贪便宜呢.有句话叫"认赌服输"
redblink
发表于 2005-4-18 14:54
Originally posted by dring-lee at 2005-4-18 02:48 PM:
靠,弄用本子搞的这么麻烦
当时你给谁了找谁要去啊,吓唬人家勺子干吗啊!人家勺子也是买的啊!人家勺子又没去偷,有本事证明人家勺子买脏!要不就回去找什么EXGF去
我也没有太多的法律知识,我的理解,按照 ...
你知道他不是偷的?给出证据再说.没有法律知识就不要来瞎扯.
mohua
发表于 2005-4-18 15:00
如果勺子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到的鸡鸡,那他就是善意第三人,楼主无权对善意第三人主张此物品的所有权,但是可以向那个exgf主张。
edgu
发表于 2005-4-18 15:05
Originally posted by redblink at 2005-4-18 02:43 PM:
这是你主观认为,楼主说的是借,借跟赠与不是一回事,而且"去年10月份我和她分开了,我管她要这个机器, 她说她要上学,需要电脑,那我就说好,机器暂时借给你, 她说她毕业以后会把机器还给我."
拜托,看 ...
呵呵,俺只是就楼主这个事情随便谈谈
对于不对,都是个人看法,希望就教于各位念法律的朋友
如果楼主3年前把机器拿给女友的时候有借条,上面约定了归还期;
或者去年10月有催讨的记录,那官司还值得一打
否则,什么都没有,只能“类似赠与”了
另外回你的ABC房屋转卖案子
卖房子和卖笔记本是不一样的,要经过房地产管理局的《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1)如果bc交易房子时没有登记,没有重新发产证,房子还是a的,不存在时效问题
2)如果bc交易房子时登记过,产证也发了,那a要先起诉房地产管理局行政行为违法,把产证先掰回来。4年并未超过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规定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 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 予受理。
edgu
发表于 2005-4-18 15:07
Originally posted by redblink at 2005-4-18 02:47 PM:
晕,如果按照你的说法,诈骗的定义是制造虚假事实或掩盖真实事实,那么勺子同志在卖S31给gong兄的时候,就已经构成诈骗罪了.
为了gong兄不砍价,于是故意掩盖事实.这是他自己承认的.
呵呵,记得诈骗罪的一个要件是“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redblink
发表于 2005-4-18 15:10
Originally posted by mohua at 2005-4-18 03:00 PM:
如果勺子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到的鸡鸡,那他就是善意第三人,楼主无权对善意第三人主张此物品的所有权,但是可以向那个exgf主张。
给出证明再说,至少说明是谁卖给他的,交易方式如何吧,善意第三人也不是谁说了就是的,法律是不讲情面的.再说他也承认了曾经故意隐瞒事实.
别以为我是故意找他的碴,我另外一方面也在善意提醒,现在麻烦一点说明白了,闹僵了谁都不好过.他们怎么样我都无所谓,我只是同情一下楼主而已.当然我也同情勺子兄弟,要不然我说这么多废话干吗?我按照最坏打算来看待问题,如果真的起诉了,谁也搞不起,两个男人被一个女人刷了.
按照我的想法,最好两个人联合起来搞垮那个女的.
zzz
发表于 2005-4-18 15:12
同情受害者,bs楼主的前女友
大家不要说法律了,勺子还是尽量帮楼主搞清楚一些问题吧。
我只是比较好奇,楼主的前女友是什么样的低价出手的呢?
[ Last edited by zzz on 2005-4-18 at 15:22 ]
redblink
发表于 2005-4-18 15:15
Originally posted by edgu at 2005-4-18 03:05 PM:
呵呵,俺只是就楼主这个事情随便谈谈
对于不对,都是个人看法,希望就教于各位念法律的朋友
如果楼主3年前把机器拿给女友的时候有借条,上面约定了归还期;
或者去年10月有催讨的记录,那官司还值得一打 ...
那就要看楼主是不是有证据了,我也说过了,楼主之所以与勺子有冲突,也是因为勺子之前掩盖了事实真相,造成楼主判断错误,之后楼主也说了他语言可能过激
理解一下吧.
zhangyongtao
发表于 2005-4-18 15:19
我只想说 女人有的时候真让人伤心啊
我也曾经被人耍过 所以------呵呵
edgu
发表于 2005-4-18 15:21
Originally posted by zzz at 2005-4-18 03:12 PM:
我只是比较好奇,楼主的前女友是什么样的低价出手的呢?
呵呵,同样好奇
abigtree
发表于 2005-4-18 15:31
学点法律知识,不错。长见识了。看来法律方面还真得要注意。
matis
发表于 2005-4-18 15:36
花2NB也要顶一下,我关注这个事情,但是我最痛心的就是女人的问题,看来孔子说的没有错的...
PLXWS
发表于 2005-4-18 15:41
吓人,门缝里瞅瞅,闪
jingling7977
发表于 2005-4-18 15:42
大家都别着急 这个事情前后现在基本明白了
我想起老婆结婚前和我说得一句话了, "她说我最近看电视了,现在你送我得电脑,项链啊戒指啊都是为了获得我得欢心讨好我送给我得,法律上讲假如我们现在我们分手了,你没有权利索回得,因为你是为了你自己得目的给予我得"
大体意思就是这样子得具体还要情xd仔细看看法律书籍好像今日说法前一段时间说道这类似得问题得.
还有其实这个电脑不是什么很值钱得物件,关键是让人心里别扭,哪怕摔了都比这样舒服得多, 是吧?
我说就算了,保留一份好的回忆,这样知道了一个人得品质,你也该为早早得分手感到高兴了.
scout.6b
发表于 2005-4-18 15:55
这样的女人 把她往死里搞
同时一定不要忘发展新目标
具体参见<我是怎样搞疯放荡女人的> 美国版 之前有XD发过
gonghuawei
发表于 2005-4-18 15:59
Originally posted by dring-lee at 2005-4-18 02:48 PM:
靠,弄用本子搞的这么麻烦
当时你给谁了找谁要去啊,吓唬人家勺子干吗啊!人家勺子也是买的啊!人家勺子又没去偷,有本事证明人家勺子买脏!要不就回去找什么EXGF去
我也没有太多的法律知识,我的理解,按照 ...
那你也别吓我,我只能算是收赃,不算销赃,呵呵^,^^,^
这个事,我认为倒不是什么法律的事,老薛发贴并不是为了这个机器如何如何了,而是感情上接受不了,所以,大家就讲座感情的事,呵呵
我相信,当是XUEYY说把这个机器“借”给EXGF的时候,肯定也是想着,不还也算,毕竟人对着自己的感情的时候,东东和金钱都不是第一位的====只是没想是是被人拿出来卖了,这是一种欺骗和背叛,对感情的i亵渎和自我的不自重
----如此而已
-----想想三周年聚会的时候,唉,虽如昨日,却日行远亦
redblink
发表于 2005-4-18 16:24
Originally posted by gonghuawei at 2005-4-18 03:59 PM:
那你也别吓我,我只能算是收赃,不算销赃,呵呵^,^^,^
这个事,我认为倒不是什么法律的事,老薛发贴并不是为了这个机器如何如何了,而是感情上接受不了,所以,大家就讲座感情的事,呵呵
我相信,当是XUEYY说 ...
前一阵子想起前gf拿着我送她的手机给别人发甜言蜜语,就恶心得不行了.
现在也慢慢不再觉得有什么稀奇了,我还穿着她"送"(其实是我掏的钱)的衣服,能看清某个女人也算幸运,总比以后老了发现自己替别人养了20年儿子强.
cosolong
发表于 2005-4-18 18:39
花2nb关注
觉得咖啡兄没什么过错.只是楼主自己没有处理好跟EXGF之间的财物关系.
既然已经分手,又何必借呢.就算EXGF借了不还,也是她的人品问题.不应该和后来的交易撤上关系.
xwjrain
发表于 2005-4-18 19:16
Originally posted by gonghuawei at 2005-4-18 15:59:
这个事,我认为倒不是什么法律的事,老薛发贴并不是为了这个机器如何如何了,而是感情上接受不了
这句话在理,要是我可能也是这样的反应,虽然可能发帖的语气让人特别是勺子兄弟不是很舒服,不过大家也理解一下啦,在那种知道被人背叛的情况下人是不会太理智的
大家都退一步,商量怎么解决问题吧,吵法律问题还是看法官的,咱说了不算呐
hzdj
发表于 2005-4-18 20:03
这件事提醒网友网上购物要问清来源,同时保存自己合法购物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