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terxu
发表于 2005-9-1 12:56
wzxiaozhang
发表于 2005-9-1 13:01
^_^,无奸不商啊!只要你卖咚咚给别人,不管你赚不赚钱,那就是商人,是商人就有可能被称为js的!!楼主你不必要看不开,被称为js也无所谓啊!!! 就目前的形势,js不一定就是贬义的!!^_^
wzxiaozhang
发表于 2005-9-1 13:01
还有lj指什么,在下不知道啊,哪位指点一下!
猪头宝宝
发表于 2005-9-1 13:04
Originally posted by screaming at 2005-9-1 12:43 PM:
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名誉权、人身侮辱案件一律在原告当地审判,请看最高法院通知。
什么叫一律阿?胡说
明明自己都不高兴去被告所在地
还让人家到你这里来
跟你说了原告所在地是选择管辖,享有且可以管辖
哪里说是当然管辖
其实一般侵犯名誉权的官司都是在侵权结果所在地打的,因为你的名誉在这里受到了侵害,就要在这里要求恢复阿
你明明就是醉翁之意不在酒
[ Last edited by 猪头宝宝 on 2005-9-1 at 13:07 ]
wzxiaozhang
发表于 2005-9-1 13:06
闹剧!!专门网就是靠这样集聚人气的????!!
[ Last edited by wzxiaozhang on 2005-9-1 at 13:08 ]
wzxiaozhang
发表于 2005-9-1 13:11
Originally posted by 阿叔 at 2005-9-1 03:17 AM:
嗯,把这个帖子都看完了,但是不能看到他侮辱LZ的帖子,我也只是听到一面之词而已,如果LZ所说是真的话,那个人真的如LZ所说那么可恶的话,我觉得我该支持LZ这么做,我也认为有些人素质低下在互联网上对必人出言不 ...
有病!!搞得自己象法官一样!!迂腐!!
bocwwx
发表于 2005-9-1 13:14
lael
发表于 2005-9-1 13:15
Originally posted by screaming at 2005-9-1 1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8年7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9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8]26号 1998年7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02次会议通过)
1993年我院印发《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来,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名誉权案件中,又提出一些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现解释如下:
一、问: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
答: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哥们,你理解“可以”二字包含了多少说头么,呵呵
[ Last edited by lael on 2005-9-1 at 13:20 ]
screaming
发表于 2005-9-1 13:19
请看
http://law.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Db=chl&Gid=6342
http://law.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Db=chl&Gid=20791
四、问: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答: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一、问: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
答: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请lvliang 来我处调解。
lael
发表于 2005-9-1 13:21
Originally posted by screaming at 2005-9-1 13:19:
请看
请lvliang 来我处调解。
哥们,你真看不懂还是假看不懂啊,呵呵。
由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侵权行为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是51nb.com,网络?服务器里?延伸到现实就是深圳吧。要么就是被告所在地。对于你原告,用的词是“可以”,那仅仅是可以而已啊。
你还是趁早收场吧
[ Last edited by lael on 2005-9-1 at 13:24 ]
screaming
发表于 2005-9-1 13:22
Originally posted by laterxu at 2005-9-1 12:56 PM:
在网上被人骂,通常只有两个选择,1就是以牙还牙,拼着被封ID/IP的危险骂回去;2就是把事实说明,让大家评论,公道自在人心,通常被骂的都会获得大家同情。其他的方法没用是其次,让人笑话的可能性还比较大。
我就是不屑于lvliang这种人同流,搞得好像我跟他一样,想开骂还不容易,注册两个马甲就上了。lvliang,我不屑于这一套,骂骂管什么用。我已经被你惹恼了,我非得弄翻你不行。
猪头宝宝
发表于 2005-9-1 13:22
兄台,你就告了再说巴
没告调解什么阿
说不定人家就是准备打官司呢。。。
你到底懂不懂法律阿
现在要你告了,你又要调解了
哎。。。可惜了一个经典案例阿
[ Last edited by 猪头宝宝 on 2005-9-1 at 13:23 ]
diomandcold
发表于 2005-9-1 13:23
我是来学习法律的,呵呵
screaming
发表于 2005-9-1 13:23
Originally posted by lael at 2005-9-1 01:21 PM:
哥们,你真看不懂还是假看不懂啊,呵呵
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哥们,还有两句你没看懂啊?侵权结果发生地一样可以起诉!
screaming
发表于 2005-9-1 13:24
Originally posted by 猪头宝宝 at 2005-9-1 01:22 PM:
兄台,你就告了再说巴
没告调解什么阿
说不定人家就是准备打官司呢。。。
你到底懂不懂法律阿
现在要你告了,你又要调解了
哎。。。可惜了一个经典案例阿
[ Last edited by 猪头宝宝 on 2005-9-1 at 1 ...
他来打官司最好,我从昨天就让他给我真实地址和姓名,要在法院正式起诉。结果他到现在躲着不见。lvliang你不要以为你不应诉就可以,我在派出所也报警了
lael
发表于 2005-9-1 13:26
Originally posted by screaming at 2005-9-1 13:23:
哥们,还有两句你没看懂啊?侵权结果发生地一样可以起诉!
哥们,你没看见那是“可以”么,被告不答理你,你就歇菜,呵呵
猪头宝宝
发表于 2005-9-1 13:27
Originally posted by screaming at 2005-9-1 01:23 PM:
哥们,还有两句你没看懂啊?侵权结果发生地一样可以起诉!
多说什么阿
告巴
说你不懂法只是因为你说了“一律”在原告所在地审理
这显然是不可能的
因犯罪失去自由的被告呢?这个就根本不可能在原告所在地了
从昨天到今天够你去法院转一圈了
法院受理了再来嚎巴
烦也烦死
lael
发表于 2005-9-1 13:27
Originally posted by screaming at 2005-9-1 13:24:
他来打官司最好,我从昨天就让他给我真实地址和姓名,要在法院正式起诉。结果他到现在躲着不见。lvliang你不要以为你不应诉就可以,我在派出所也报警了
他来打官司最好,哈,哥们,这不是做东请客吃饭
猪头宝宝
发表于 2005-9-1 13:29
Originally posted by screaming at 2005-9-1 01:24 PM:
他来打官司最好,我从昨天就让他给我真实地址和姓名,要在法院正式起诉。结果他到现在躲着不见。lvliang你不要以为你不应诉就可以,我在派出所也报警了
OK。。我们等着看你们派出所的人去抓捕呢
不知道专门网会不会名声大噪
期待中。。
screaming
发表于 2005-9-1 13:29
Originally posted by lael at 2005-9-1 01:26 PM:
哥们,你没看见那是“可以”么,被告不答理你,你就歇菜,呵呵
他爱搭不理,你没听说过还有个说法叫缺席审判么。
screaming
发表于 2005-9-1 13:30
Originally posted by laterxu at 2005-9-1 12:52 PM:
给人家这样的选择。。。
公开道歉估计机会渺茫,给你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更是白日做梦,醒醒吧。。。
我不是马甲。。。
xd,他公开的骂贴是被删了,要不然让你看看他嘴脸,看看你能受这个气不能。
我向来对人宽容,这个人太过分,没法让人容忍
screaming
发表于 2005-9-1 13:32
请大家把讨论回归到lvliang 的行为,和应该如何处罚这个主题上。
明明是lvliang对我人身攻击,我投诉lvliang。hope自己也出来讲明,lvliang确实发言不当。一直到现在他都不回应,也不道歉。那就法庭见,有何不妥?难道51nb人眼皆盲?
我当然希望“退一步海阔天空”,可是肇事者迟迟不出来道歉,51nb也不进行处罚,我怎么能退这一步,我就白白被人侮辱?
天下还有这种要受害者“退一步海阔天空“,肇事者逍遥法外的道理?如果这样处理,岂不是意味着在51nb人人都有侮辱别人,并且不受惩罚的权利?这样的51nb将是个什么样的51nb?
[ Last edited by screaming on 2005-9-1 at 13:36 ]
猪头宝宝
发表于 2005-9-1 13:38
没有不妥
你去巴
记得回来和大家分享成果
可惜中国的判例没有法律效力
screaming
发表于 2005-9-1 13:40
你们帮着lvliang说话的,还有说风凉话的,有没有想过有一天自己被人在网上公开侮辱了怎么办?
“退一步海阔天空“?豁出去不要id了破口大骂?
要知道,我的今天,说不定就是你的明天。
wzxiaozhang
发表于 2005-9-1 13:42
Originally posted by screaming at 2005-9-1 01:40 PM:
你们帮着lvliang说话的,还有说风凉话的,有没有想过有一天自己被人在网上公开侮辱了怎么办?
“退一步海阔天空“?豁出去不要id了破口大骂?
要知道,我的今天,说不定就是你的明天。[ ...
那又怎么样!!!
screaming
发表于 2005-9-1 13:44
拒绝再回此贴。清者自清,浊者自浊。
收拾行装,与亲人告别,准备踏上离乡的路。
嘲笑的,说风凉话的,我等着看你们的明天。
[ Last edited by screaming on 2005-9-1 at 13:45 ]
wzxiaozhang
发表于 2005-9-1 13:49
楼主就是太认真了,倒不是为谁说话。
这种事笑笑就完事了,何必呢?是别人的过错,却要自己生气,真是亲者痛、仇者快啊!没必要的。
空中飞人
发表于 2005-9-1 13:50
哎,楼主我劝你还是算了吧,这是论坛,再说就算现实中,有人指着你鼻子骂 我XXX你MA,你又能把人家怎么样呢?无非是两人打起来.最后由派出所调解,我前年在专门网因为说了几句IBM的不好,发了几句牢骚,被一专门网资深网友(积分好几分的)侮辱加激将,他就在帖子里公开宣称,你就是XXX,我就骂你了,斑竹也不能来管,直到骂了我20多帖,我密了HOPE老大,事件才得以解决,当时我也有住到那厮打一顿的冲动,后来想想,不至于.
楼主要是有钱,而且实在忍不下这口气,我给你出个招,仅供参考
骂你的人你可以查他以前的帖子,查出他大概是哪的人,然后到当地请私家侦探把他查出来.然后找X社会的人士.......
wangrui
发表于 2005-9-1 14:11
楼主看看我的签名。
我在GZ上卖我的东芝M40。人家说是倭货,BS,
我说你有本事就买回家,天天再上面拉屎
他说拉屎不是玷污了屎,
我说那就用手擦掉了再拉.
帖子在这里:
http://bbs.gzeshop.com/viewthread.php?tid=445342&fpage=1&highlight=%2Bwangrui
在中国只有警察和你讲法律的时候法律才管用.
老百姓说不管用,只会被人笑!
lvjse
发表于 2005-9-1 14:29
中國文字歧義太多,拼音就更不用説了,簡縮拼音就更更。。。。(省略)
拿js?碚h:
1、中性:諸如 角色、解散、景色。。。;
2、褒義:諸如 絕色、軍嫂、精髓。。。;
3、貶義:比如 絕嗣、尖酸、僵屍。。。我的天,這要用?砹R起人?恚?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