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ight.future
发表于 2006-4-21 13:34
原帖由 dennischen 于 2006-4-21 13:20 发表
首先,非常感谢这位兄弟的回贴,我不是学法律的,也没在外企干过,本人只在一家国企打杂,对于你说的我有欺骗,隐瞒行为,本人实在不能苟同!对于你说的霸王条款,我也不是很明白!
我是先货给买家,而且在 ...
哈哈,,, 一句话送给XD " 大肚能容天下事 "
dennischen
发表于 2006-4-21 13:35
原帖由 bright.future 于 2006-4-21 13:34 发表
哈哈,,, 一句话送给XD " 大肚能容天下事 "
谢谢,在你回贴之前的20个小时,我已经同意买家退货了!
[ 本帖最后由 dennischen 于 2006-4-21 13:37 编辑 ]
sgw888
发表于 2006-4-21 14:07
dennischen兄弟最后能够同意退货,我觉得还是难能可贵的。
这件事,我如果站在卖家的立场上,如果我是dennischen兄弟,我也不会同意退货,事先都说了性能不好,而买家仍以此为理由退货,真是有些说不过去。
但如果我站在买家的立场上,我希望卖家可以给我退货,因为我买这东西,确实不好用,跟我要想买这东西的期望值相差很大。 卖家没有跟我清清楚楚的说明,蓝牙鼠标跟有线鼠标是无法相比的,因为我从来没有使用过蓝牙鼠标,卖家在卖东西的时候应该跟我强调一下。
这件事情,如果卖家跟买家说明,蓝牙鼠标跟有线鼠标不可相比,使用上会明显的让人感觉不舒服,那么买家就没有理由退货了,而买家在购买蓝牙鼠标的时候也是对于此商品没有了解的情况下就冲动购买,买家应负的责任我就不用说了,从情理上来讲,应该是买家占的理比卖家要小,理亏,但就这件事情的解决,我觉得还是卖家同意退货,这样显得卖家比较大度。
guanhaihui
发表于 2006-4-21 16:55
原帖由 bright.future 于 2006-4-21 11:27 发表
我在外企做采购6年,如果二位以上所说都是属实. 主要责任在卖家,次要责任在买家,理由如下:
1. 依照合同法 卖家未和买家约定具体的参数与性能标准.做为卖家,有欺骗,隐瞒行为
2. 买家退货理由充分,但是缺少直接的证据,
3. 这是卖家的霸王合同
4. 如果打官司的话,在中国,应该是卖家有优势.(因为是霸王合同,和电信.....等等部门一样)
5.如果在欧美国家,我可以负责任的说:这场官司的理赔费用将会使卖家倾家荡产!!!!!!!!!!!!
................................
交易前应该尽可能把可以评定的标准说清楚.用数据来说话!!!!!!!!!!!!!!!!!
离题十万八千里了。
chnkn
发表于 2006-4-21 18:09
原帖由 cnrb 于 2006-4-20 10:12 发表
从NCpiro字里行间感觉他很幽默,好玩,继续关注
重庆人还是耿直、幽默的
charlestan
发表于 2006-4-21 19:19
1. 依照合同法 卖家未和买家约定具体的参数与性能标准.做为卖家,有欺骗,隐瞒行为
不知道兄弟有没有系统的学习过合同法
从这句话来说的话,我不敢苟同您的观点
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合同内容中的具体参数和性能指标
应由双方共同约定,而不是买方或者卖方单方行为
从这个事情来说,似乎不存在买家单方决定买卖标的物的各种性能指标,双方是通过协商最后确定的交易
虽然从内容来讲,没有数字化的标准,但合同法也没有规定都必须要有详细具体的参数,因人而异,因物而宜
所以欺骗,隐瞒的嫌疑我觉得应该不存在
霸王条款在这里好像也没有吧,对比一下电信和房产公司出具的合同条文,条款
所谓的霸王条款,无非就是些免责条款,出了任何问题,我就是不负责任
但是这里买家之前不愿意退货的原因并非在鼠标质量有问题的条件下的不原意
因此也就不存在承担相应责任,霸王条款也就无从说起
兄弟在外企作了6年的采购,在思维方式上可能出现西化
因此常比照他们的交易惯例来进行交易,有可能签订合同都标明适用美英国内法
但是在国内应该还是适用内地的合同法^v^
以上观点纯粹从业务角度进行分析
也欢迎大家讨论:D
彪。。。彪哥
发表于 2006-4-23 02:45
顶楼上的
fioky
发表于 2006-4-23 03:14
关注一下,不发表意见,悄悄挣NB
inhards
发表于 2006-4-23 16:31
恩,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人有人义,小陈做得还不错
solon76
发表于 2006-4-23 19:48
“性能一般,不能和有线鼠比”,这个说明有点淡化缺点的嫌疑
fryoyster
发表于 2006-4-23 20:19
我觉得楼主只是说不如微软和罗技,但是买家用了后比他预想的还难使,譬如他所说的定位不准和启动慢,这实际上已是物品的瑕疵,他并不是说性能不好吧。
抱歉,得罪。
AKU
发表于 2006-4-24 01:23
作为卖家,,东西折腾出手了又要退,确实麻烦,换我也生气;
作为买家,,东西到手了不好使想退,确实应该,换我也要退;
作为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由买家承担些费用,完全可以接受退货;
所以我认为,此事按照买家的想法退货,于情于理都可以,只是沟通的时候可能有些偏差,
到此不“打”不相识,总算解决一事,也是功德圆满了。
建议:
以后专门网交易能否设立一种较为通用的“合同格式”,在达成交易的时候形成一个交易帖,明确物品的性状,双方
的权益和责任条款,这样些类事情就会少得多。本身交易中很多问题就是由于双方认识不一致造成的。
levion
发表于 2006-4-24 10:37
看了那么多回帖,我决定打消买蓝牙鼠的念头,老老实实用有线的!
ddpcb
发表于 2006-4-24 11:21
總結一下:打死不買藍牙鼠!!嘿嘿!
jet_x
发表于 2006-4-28 23:34
耐心看完所有帖子,想学习一下纠纷如何避免,目的达到。同时感觉两位都是不错的兄弟,最后一个同意退货,一个还是付了款,大家之初都是争了一口气,理顺就好。
现在两点半
发表于 2006-5-3 13:23
晕倒,吵成这样了
不过最终处理了,还好还好。
NCpiro挺幽默的,呵呵